[新聞]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3/20 18:50), 7年前編輯推噓-5(9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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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聯合 2.完整新聞標題: 遭警盤查 檢:在指定公共場所於法有據 3.完整新聞內文: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昨在台北轉運站遭員警盤查,上臉書發文質疑「台北市什麼時候變成警 察國家?」引發各界關注。法界人士認為,警察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盤查」 ,若昨日警方是依規定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盤查於法有據,但台北 轉運站是否有經「指定」?警方應可提供資料以便進一步釐清。 根據台北市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5中隊說法,台北轉運站是經由大隊長核准的重點治安 區域,也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條文精神,在車站內執行安維勤務,並 簽巡邏箱,因此依法有據、並無不妥。 有檢察官表示,「盤查」與「臨檢」的差別在於,前者是對「人」,會使人身自由受到限 制,後者是對「場所」,恐侵犯空間及人身自由。大法官釋字第535號主要是在說明警方 進行「臨檢」的相關情況,如果是「盤查」,可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社會秩序維護 法相關規定。 法界人士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方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得對於下 列各款的人查證其身分:「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2、有事實足認 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 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以及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 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5、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留許可者;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若民眾不配合出示身分證等文件,讓警方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可依同法第7條規定將人 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 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有檢察官認為,警方實施「臨檢」也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對酒店、夜店、KTV 等公共場所,或是被檢舉打架、吸毒、開槍等地點,以及依警察勤務調配「臨檢點」及「 站崗」、執行專案等前往各可能肇事的路段、地點加強巡邏,至於第6條第1項第6款中規 定「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是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 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法條規定有些不確定法律態樣,有執法模糊空間,但也要考量符不符合權衡,當保護人權 與維護社會治安有所衝突,警方應該要怎麼做?檢察官認為民眾不應太過苛責員警。 法界人士指出,若民眾對警察盤查不服,也是有救濟管道,可以當場向員警「聲明異議」 ,員警便會開出一張「異議書」,民眾可拿異議書去台北市政府警察成督察室聲明異議, 督察室會依規定調查當天情況,若員警執法超過比例原則恐遭內部懲處。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2/2354048?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2-news 5.備註: 台灣警察真的很可憐 看看美國 誰管你那麼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0.2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0007039.A.2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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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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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eiyeia (223.140.0.201), 03/20/2017 18: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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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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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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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美國 台灣是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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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臉一堆法匠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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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到底是有指定還是沒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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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是誰?標題又打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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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被盤查的善良老百姓,可以遇到警察就主動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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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這才是良民,又可以幫警察節省麻煩(看!你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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飽太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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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員警會說異議書放警局要寫就跟他回去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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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媽的我哪知道是不是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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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裡是美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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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還是給他不合理盤查就能走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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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事件會讓台灣社會稍稍進步一點!民眾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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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權益,警察比較不敢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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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非做歹的人也知道警察有盤查的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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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是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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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不給盤查 只是公權力被限縮而已 拿美國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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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不敢屬名呀 還是姓記名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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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台灣治安比未免太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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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篇早就署名了,就檢察官直接出來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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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違法,有什麼不敢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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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青 : 臉好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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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的法界人士又出來了,要超渡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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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檢查官?報個名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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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要件有符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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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沒沒名字而且這種法律見解不太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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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19:48, , 33F
有種具名阿,丟人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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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23:27, , 34F
檢察官無權解釋法律洩洩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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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pxF_9Q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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