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惡質私人拖吊場取巧勾結藏匿大量贓車消失
【惡質私人拖吊場偷竊恐嚇民眾窩藏贓車】
http://imgur.com/a/64LK6
新北五谷王南大X拖吊場未取得正式許可登記證,私自勾結後藉口以勤務之便拖吊無辜民
眾私人所有之汽車,民眾出示法律證明文件證明車輛所有權之後欲將車取回,拖吊場主人
陳先生勒索收受保護費不成,還率眾聚集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假冒員警聚眾滋事毆打無
辜受害民眾,並奪取人車身上財物,全案已交由紀律委員會和檢調單位全面偵辦,請民眾
注意關於私人拖吊場之相關有關違反憲法刑法情事,請盡速聯絡當地檢調單位肅清和嚴加
查辦。
【附錄】
X洋陳先生目前違反刑責為:
傷害罪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偷竊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刑法第 328 條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
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329 條 (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勒贖罪
第 347 條 (擄人勒贖罪)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
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
刑。
第 302 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7 條 (違法搜索罪)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132.1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3932708.A.883.html
推
09/15 17:46, , 1F
09/15 17:46, 1F
→
09/15 17:46, , 2F
09/15 17:46, 2F
→
09/15 17:46, , 3F
09/15 17:46, 3F
噓
09/15 17:47, , 4F
09/15 17:47, 4F
→
09/15 17:47, , 5F
09/15 17:47, 5F
→
09/15 17:48, , 6F
09/15 17:48, 6F
噓
09/15 17:49, , 7F
09/15 17:49, 7F
→
09/15 17:49, , 8F
09/15 17:49, 8F
→
09/15 17:51, , 9F
09/15 17:51, 9F
→
09/15 17:51, , 10F
09/15 17:51, 10F
→
09/15 17:59, , 11F
09/15 17:59, 11F
→
09/15 18:03, , 12F
09/15 18:03, 12F
推
09/15 18:03, , 13F
09/15 18:03, 13F
→
09/15 18:04, , 14F
09/15 18:04, 14F
推
09/15 18:08, , 15F
09/15 18:08, 15F
→
09/15 18:19, , 16F
09/15 18:19, 16F
→
09/15 18:40, , 17F
09/15 18:40, 17F
→
09/15 18:53, , 18F
09/15 18:53, 18F
→
09/15 20:04, , 19F
09/15 20:04, 19F
→
09/15 21:48, , 20F
09/15 21:48, 20F
推
09/15 22:59, , 21F
09/15 22:59, 2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