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陸委會:北京故宮為禁止機構 馮明珠恐有刑責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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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北京故宮為禁止機構 馮明珠恐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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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國立故宮博物院長馮明珠卸任三個多月,即轉任北京故宮博物院顧問,引發爭議。陸委
會10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有關馮明珠赴陸事宜,將請故宮了解事實,如有如涉有違反兩岸
條例第33條及第90條,則送交司法機關處理;另就縮短赴陸管制期間部分,有違應自行迴
避之規定,將由故宮依法撤銷原處分,重新核列管制期間。
故宮今日下午出席陸委會邀集相關部會所召開之會議,針對前院長馮明珠獲聘擔任北京故
宮研究院顧問部分,會議討論結論為:
一,經主管機關陸委會初步認定,北京故宮研究院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
禁止之機關(構),故宮應就馮前院長啟動行政調查,釐清其任職實質內容後,依法處理
。
今日參與會議的故宮副院長李靜慧表示,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定「任職」許可分
3類,一被公告禁止的職務,任何人都不能擔任,二是需要申請才能任職的職務,第三種
是可行之職務。
今日會議中,陸委會把北京故宮研究院認定為「公告禁止」,一旦被認為公告禁止時,接
下來要認定什麼是「任職」,馮明珠認定是「榮譽職」和「無給職」,但陸委會今提出的
「資料」為北京故宮博物院網站上介紹「研究院顧問」時,介紹馮明珠是新聘顧問,研究
院顧問分兩類,其中2位是「榮譽顧問」,馮明珠和德、英學者都是「顧問」。
陸委會認為以此資料,無從判斷馮前院長說「顧問」的實質內容是什麼,「針對任職實質
內容,陸委會要求故宮要做行政調查,結果要再向陸委會確認後,再來認定是否符合任職
定義。」李靜慧表示,「這會牽涉到,萬一符合任職定義,就會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90條,倘若政務退職人員違反第33條第2項,就會被處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併科
新台幣50萬以下罰金。」
二、 有關馮前院長於任內透過內部程序將其入出境大陸地區管制期間縮減為3個月,屬行
政程序法第32條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事項,其處理程序有瑕疵,故宮依法應予撤銷,另為處
分。
今天會議另有法務部、銓敘部相關人士與會,由於馮明珠將期間從3年改為1年再改成3個
月,法務部援引「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馮前院
長應該要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業務是否涉及國家機密,應該要由政風邀集相關人士共同研
議,關係人不能自行決定,因此做成的決議是有瑕疵,這個行政決定應予以撤除,另為處
分。」換言之,故宮現要重新核定馮明珠出入境中國大陸的年限一案。
最後,陸委會特別公開呼籲,公務人員在任期間,擔負國家政策與業務的推動,退離職後
依法仍負有一定的責任與義務,與一般民眾有所不同。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其退離職後
赴陸從事相關活動及受邀擔任職務,仍應謹守兩岸條例相關規範,並應維護國家整體利益
及考量民眾觀感。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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