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標題:到底是誰 將謝淑薇的援手擋在門外?
3.完整新聞內文:
台灣女網選手謝淑薇日前在自己官方「Facebook」粉絲團宣告,因為不滿參加2016里約奧
運沒辦法指定自己的教練隨行,因此表態「沒有教練我就不打」,引發了軒然大波。
這不是謝淑薇第一次在網路上公開抗議,爸爸兼教練謝子龍將矛頭指向同為選手的詹詠然
、詹皓晴姊妹,公開抨擊網協、體育署獨惠詹家。體育署表態一切按照規則,謝淑薇執意
中間有鬼,究竟關鍵在哪裡?還是回歸制度面比較實際。
我們一一來回應謝淑薇的指控。在這之前,先看一下規則。
2008年,同時入圍兩項者,以入圍項目中的最高排名者優先指定教練人選。
接下來,才是入圍單項者,也是依照排名指定。
2012年,規則一樣。同時入圍兩項者,以入圍項目中的最高排名者優先指定教練人選。接
下來,才是入圍單項者,也是依照排名指定。
但2012年倫敦奧運時多了一條規定,那就是男女公平原則。如果第一張教練證由女子代表
隊得到,那麼取得第二張證件時,必須優先給男生。會新增這條規則是因為2008年北京奧
運時,獲男子單打的盧彥勳打出好成績,卻沒有拿到教練證,因此賽後他提出這部份的疑
慮。
2016年,規則少了「同時入圍兩項者,以入圍項目中的最高排名者優先指定教練人選。」
這一條。
男女公平原則仍在。
也就是說,2016年里約奧運的選拔辦法中,確實沒有「打兩項可以先優指定教練」這個規
定,全部選手都只看排名,不管是單打還是雙打排名,就是比高低。
那麼奧運選拔教練沒有遵守規則?答案是:完全遵守規則。
2008年參賽時,莊佳容雙打名次7,排名比詹詠然高1名(詹詠然8)。不過詹詠然有拿到
單打資格,因此以「打兩項」優先指定教練。
當年因為沒有「男女公平原則」,因此第二張教練證給了莊佳容的教練,也因此最後盧彥
勳落單。
2012年,謝淑薇同樣以「打兩項」拿到優先指定教練權。
2016年,由於沒有「打兩項」就可以優先指定教練,所有人排名比較。
謝淑薇單打72,雙打50。詹詠然雙打5,詹皓晴雙打6,莊佳容雙打39,盧彥勳單打79。因
此詹詠然排名第一,以詹詠然優先指定教練。第二張教練證,則以男女公平原則,發給盧
彥勳。
這些都是依照規定去遴選的,沒有違規。且不論為什麼規則要改(後面會談),但到這裡為
止,應該沒有違規的疑慮了。
謝淑薇和謝子龍的一直以來的指控是,為什麼規則要改成有利於詹詠然和詹皓晴,「如果
沒有取消打兩項可以優先指定教練的規則,那我就可以指定了,一定是為了詹家才改的!
」。好,那我們就來看看,如果他的指控要成立,一切要如何操作。
可以看到2016里約奧運的選訓辦法是在「2015年2月5日」就存在了,也就是距離現在要參
加奧運之前的1年5個月,規則就已經出爐。
那我們回頭查詢一下當時大家的排名。以2015年2月2日當周為準,當時所有排名是:謝淑
薇雙打世界第5、單打152,詹詠然雙打世界第23、單打180,詹皓晴雙打37,莊佳容雙打
67,盧彥勳單打52。
當選訓辦法出爐時,謝淑薇的雙打排名仍是所有人當中最高的,也就是說如果當時改了規
則,能夠指定教練人選的、反而是謝淑薇。了解網球積分的球迷應該都知道,你怎可能預
測1年5個月後所有人的積分會如何變化,甚至外界要怎麼知道謝淑薇中途會放棄拚雙打,
會算錯積分以為自己可以進入奧運,要怎麼預測她因為算錯積分而最後拚死拚活還是殺入
奧運、而且取得兩項資格?
外界要怎麼知道,詹家姊妹當時不夠好的雙打排名,現在可以衝到世界第5、6?以時間點
來說,根本沒有操作「獨厚」詹家的可能性。有可能1年多前就知道謝淑薇會取得兩項資
格,所以趕快把這項規定取消嗎?更不要說,謝淑薇還是到今年6月30日最後階段才跟莊
佳容補到雙打資格,更沒操作空間。
說到這裡,相信已經很清楚,「選訓不合規定」和「獨厚詹家」這兩件事情都是無中生有
了。我們不談情緒問題,就看規則就好。
如果要談以前怎樣怎樣,世大運怎樣怎樣、亞運怎樣怎樣,那問題就會失焦。因為奧運規
則本來就是獨立,而且總量管制、證件管制也的確是事實,不只是教練證,媒體證件也是
靠參賽國的選手總數來依比例分配,數量就是這麼多,沒有多的就是沒有。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udn.com/news/story/9623/1824068
5.備註:
謝淑薇是不是跟媒體關係真的很差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31.5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8334266.A.C70.html
推
07/12 22:38, , 1F
07/12 22:38, 1F
→
07/12 22:38, , 2F
07/12 22:38, 2F
推
07/12 22:38, , 3F
07/12 22:38, 3F
推
07/12 22:41, , 4F
07/12 22:41, 4F
噓
07/12 22:42, , 5F
07/12 22:42, 5F
→
07/12 22:42, , 6F
07/12 22:42, 6F
推
07/12 22:42, , 7F
07/12 22:42, 7F
推
07/12 22:42, , 8F
07/12 22:42, 8F
→
07/12 22:43, , 9F
07/12 22:43, 9F
推
07/12 22:45, , 10F
07/12 22:45, 10F
→
07/12 22:45, , 11F
07/12 22:45, 11F
推
07/12 22:59, , 12F
07/12 22:59, 12F
推
07/12 23:08, , 13F
07/12 23:08, 13F
→
07/12 23:08, , 14F
07/12 23:08, 14F
推
07/13 00:48, , 15F
07/13 00:48, 15F
→
07/13 00:57, , 16F
07/13 00:57, 16F
推
07/13 00:59, , 17F
07/13 00:59, 17F
推
07/13 02:13, , 18F
07/13 02:13, 18F
→
07/13 02:35, , 19F
07/13 02:35, 19F
推
07/13 05:35, , 20F
07/13 05:35, 20F
推
07/13 15:54, , 21F
07/13 15:54, 21F
推
07/14 03:28, , 22F
07/14 03:28, 22F
→
07/14 03:29, , 23F
07/14 03:29, 23F
→
07/14 13:01, , 24F
07/14 13:01, 24F
推
07/14 14:27, , 25F
07/14 14:27, 25F
→
07/14 14:28, , 26F
07/14 14:28, 26F
推
07/21 01:09, , 27F
07/21 01:09, 27F
→
07/21 01:09, , 28F
07/21 01:09, 28F
推
07/22 17:30, , 29F
07/22 17:30, 29F
→
07/22 17:31, , 30F
07/22 17:31, 3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