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 為何素珠只是罵一句[不要臉的中國難民] 雄檢就要主動分案偵查
那位老難民根本沒有提告 雄檢還是主動分案 還要找老難民來問案
法匠說 告訴乃論之罪 檢察官還是可以主動分案偵查 法律並沒有規定不行
還拿洗澡雄的刑訴出來擋駕
那為什麼老難民罵素珠[媽個豬] 雄檢就不主動分案?
平心而論 [媽個豬]跟[不要臉的中國難民]
個人傾向[媽個豬]是構成公然侮辱
而[啃台灣的血 不要臉的中國難民]則是屬於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的意見表達
可以用刑法311阻卻違法 素珠應該不符合誹謗構成要件
雄檢怎麼不趕快偵辦老難民涉嫌公然侮辱罪?
還是說有黨證就偵辦 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也要偵辦
沒黨證就被肉搜到死?
---法律小教室---
法院進行審判,必須以起訴為前提,故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
之犯罪審判」,即所謂「不告不理原則」。亦即告訴乃論之罪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國家
方能追訴,若告訴人(通常為被害人)未提起告訴,則檢察官亦不得主動發動偵查程序,
因此稱為「不告不理原則」。但若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則檢察官只要獲悉該犯罪事
實,就應主動偵辦,而不需告訴人提出告訴,只要有人告發犯罪事實,檢察官就有權發動
偵查權,介入案件調查與偵辦、起訴犯罪人。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533
(1)告訴乃論的罪,是指所犯的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表示要追究而提出告訴,檢察官
才能受理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偵辦,
法院也不會判罪。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175127&ctNode=5303&mp=009
台北地檢署的網頁都說告訴乃論之罪 檢察官不會主動偵辦
為什麼雄檢主動偵辦阿?
還是南北的地檢署見解不同?
---抓到了 北檢挺素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1.156.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5570012.A.C71.html
→
06/10 22:48, , 1F
06/10 22:48, 1F
推
06/10 22:49, , 2F
06/10 22:49, 2F
→
06/10 22:49, , 3F
06/10 22:49, 3F
噓
06/10 22:52, , 4F
06/10 22:52, 4F
推
06/10 22:52, , 5F
06/10 22:52, 5F
推
06/10 22:54, , 6F
06/10 22:54, 6F
→
06/10 22:54, , 7F
06/10 22:54, 7F
→
06/10 22:56, , 8F
06/10 22:56, 8F
→
06/10 22:58, , 9F
06/10 22:58, 9F

→
06/10 22:58, , 10F
06/10 22:58, 10F

推
06/11 01:16, , 11F
06/11 01:16, 11F
→
06/11 01:17, , 12F
06/11 01:17, 12F
→
06/11 01:18, , 13F
06/11 01:18, 13F
推
06/11 01:22, , 14F
06/11 01:22, 14F
→
06/11 09:04, , 15F
06/11 09:04, 15F
→
06/11 09:22, , 16F
06/11 09:22, 16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