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4台人受困熊本 中國助離開災區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4/17 19:44),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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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他媽的, 那外交部的旅外國人緊急服務專線是設假的嗎? 看那精美的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卡, 每次出國前都會在機場拿一張, 原來是張廢紙. http://www.boca.gov.tw/public/Attachment/452710295671.pdf 難道遇到強震交通中斷無法歸國屬於駐外館處無法協助事項嗎? 因為天龍人如郭冠英的邏輯是我們難以理解的, 所以我特別看了一下外交部網站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6714&ctNode=757&mp=1 幹他媽的, 不是嘛. 既然旅客遇到強震交通中斷無法歸國不屬於駐外館處無法協助事項, 那福岡辦事處拒絕協助不是瀆職是什麼? 這不是瀆職什麼才是瀆職? 更令人擔心的是, 駐外館處難得有可以表現的機會卻敢怠於作為, 顯示外交體系對駐外館處的考核顯然對於國人在外的急難救助並不重視, 無怪乎福岡辦事處連世人矚目的熊本強震的國人救助都可以怠惰了更何況是平日一般的國人救助案件呢? 貳、彙整我外館經常面臨無法提供洽助事項之案例及處理原則 一、撥打外館緊急聯絡電話詢問一般查詢事項。 說明:由於我駐外各館處急難救助專線,係24小時專人值機,其功能等同於國內110、119 專線,不宜作為一般查詢之服務電話,更不宜遭到濫打占線,以免需要協助之國人無法及 時向駐外館處洽助。 建議:國人倘欲向外館瞭解當地觀光景點開放時間、問路或申辦他國簽證資訊等問題,應 於上班時間撥打外館辦公室服務電話以作查詢。 二、入境遭拒,要求外館介入協調放行。 說明:入境許可涉及各國主權行使,各國政府基於國境管理及安全考量,對於外籍人士入 境均有審查及准駁權,他國不得加以干預。(倘我國人在他國遭入境被拒等情形時,可請 境管官員聯絡我駐外館處,我外館人員將視實際情形需要,以電話或赴現場探視,在不牴 觸當地法令規章範圍內提供必要協助,以避免國人遭受不合理對待。 建議:出國務必參考擬前往國家之簽證及入境須知,備妥符合入境目的之有效簽證、旅遊 計畫,來回機票、行程表、住宿(如旅館訂房紀錄等)、付款能力(如現金、旅行支票、 信用卡)、旅遊保險證明等以供查驗需要,確實填寫入出境申請表,遵守通關規定,對於 境管官員之提問應誠實回答,如遭拒絕入境,應保持鎮定,避免發生言語或肢體衝突,可 請當地境管官員聯絡我國駐外機構,提供翻譯或行政協助。 三、要求外館提供接送機、代訂旅館、代尋當地打工機會、租屋、代辦他國簽證等。 說明:我駐外館處負有保僑、護僑之重大責任,而駐外館處人力有限需集中資源為遭逢真 正急難之旅外國人提供必要協助,但民眾出國期間屬個人旅遊或商務行程等個人因素需求 非屬急難救助之範疇。 建議:倘為出國旅遊行程細瑣事項或個人規劃需要,民眾應自行洽詢當地各類專業機構, 例如:旅行業者、工作、租屋等各類仲介或代辦業者,以便取得所需服務。 四、夾帶過量菸酒、現金或違禁物品遭外國政府海關查扣,要求外館協助索回違規品及關 說免除刑罰。 說明:部分民眾忽視外國政府海關有關違禁品之規定,夾帶過量菸酒、現金,或將具攻擊 性物品(例如電擊棒、警棍、防身噴霧、伸縮棒等)放置於行李,遭海關查扣,輕則遭沒 收及罰款,重則遭拘捕等候聽審,由於該等行為已明確違反當地國法規,駐外館處無法干 預或影響改變處分。 建議:出國前應確實查明前往國家(包括轉機國家)之入境通關規定,勿存僥倖心態,攜 帶違禁品,並應依規定確實申報應稅物品、現金,以免遭受刑罰。 五、盤纏用盡不願聯繫家屬匯款,要求外館借款以便繼續旅行。 說明:依據「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駐外館處不提供金錢或財務方面 之濟助」;第八點規定「外館可協助當事人洽請親友匯款」、第九點規定「經確認當事人 無法立即於短時間內依第八點方式獲得財務濟助,且有迫切返國需要者,得代購返國機票 及提供候機期間基本生活費用之借款」。 建議:旅外國人倘因遭偷竊、搶劫、詐騙或是盤纏用盡,以致需要借款,可透過聯絡親友 將所需費用轉帳至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指定之銀行帳戶,再由外館將等額款項轉致當事人。 倘當事人確實符合上揭要點第九點規定,則可向外館簽立「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以便 支付返國所需費用,但需在約定期限內還款,否則外交部將依法律程序進行追償。 六、遺失行李或財物,不願犧牲個人旅行時間,要求外館代為報案或取回行李,甚至要求 外館負責保管行李。 說明:有關遺失、竊盜等案件之報案程序,各國法律規定大致相同,均要求當事人需本人 親至警局製作筆錄、配合調查並確認簽名。駐外人員於國際法許可之限度內,在接受國內 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之個人利益,但不得牴觸駐在國法律規定。據上,駐外人員無法代替 民眾代為報案。此外,常有民眾為了不犧牲自己的旅行時間,要求外館協助領回失物並作 保管之責,這些都是屬於個人疏失應負之責任,不應推諉給外館人員承擔。 建議:出國旅遊難免存在潛在的風險,國人應隨時提高警覺,妥善保 管隨身財物,勿將其輕易離開視線或交由他人保管,以免淪為 歹徒覬覦之對象。遇有行李或財物遺失時,需由當事人親自向 警察機關報案,倘有溝通困難則可洽請外館人員協助。 七、在國外涉案遭拘禁,要求外館擔任保證人以便申請保釋,或提供法律意見,甚至要求 代為出庭。 說明:依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及國際慣例,我駐外館處不得干涉外國司法、無法擔任民 、刑事事件之保證人。另由於我駐外館處人員多不具有法律專業背景及執照,為免提供不 完整之法律意見損及民眾權益,本部要求外館人員不得提供涉及司法事件之法律意見、擔 任代理人或代為出庭。 建議:呼籲國人在國外應遵守當地國政府法令,切勿貪圖一時利益而誤蹈法網。倘因案遭 逮捕拘禁,可向羈押單位申請我外館派員探視,我外館人員探監時將協助瞭解當事人是否 受到合理對待,提供人道協助。有關民事訴訟案件亦應自行聘請律師,駐外館處必要時可 代為介紹律師參考名單,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 引述《hope927 (大大頭)》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女朋友就是在這四人其中之一 : 看到新聞出來後他有一些想說明的 : 以下全文: : 我們本來預計今天從福岡回台灣 : 但是因為地震的關係連續困在熊本的旅館兩天 : 當地相關交通(新幹線、火車、巴士)全部停擺, : 我們也有請旅館的人幫我們找計程車, : 但是都沒有找到(可能因為地震太嚴重了許多人都在避難) : 我們也有密切注意ptt上是否有人發表從熊本離開福岡的方法 : 最後看到兩篇,其中一篇轉了很多次車還加上走路才到達福岡,但我們對當地 : 不熟不敢冒險。另一篇是透過大分(東九州→北九州)到福岡的方式, : 但主震後來也把到東九州的路線震斷了。 : 因為是自由行我們之中並沒有對日文很熟的人 : 幾乎只能跟當地的日本人用比手畫腳+簡單的英語溝通 : 最後沒辦法了才求助台灣駐福岡辦事處的人 : 但是辦事處的人聽口氣就是表明沒辦法幫助我們, : 只能幫助當地的留學生,要我們自己想辦法 : 我也向辦事處的人表明我們也是台灣人為什麼不能幫忙一下而且留學生應該 : 比較會日文還能溝通,我們幾乎只能比手畫腳 : 但是他們聽了之後還是說沒辦法留學生2x幾位已經載不完了,沒辦法再幫我們 : 最後我同事隨口說說不然我們打去中國的辦事處看看 說不定會有辦法 : 結果中國駐福岡辦事處的人非常熱心 : 期間一直打電話關心我們目前被困的進度要我們保持聯絡(台灣完全沒有) : 之後中國辦事處的人表示今早會有一台車來熊本接當地的中國留學生, : 可以順便載我們(反觀台灣辦事處..) : 本來我們只是想搭便車到有交通的地方再自己去機場, : 最後辦事處的人還很熱心的將我們送到福岡市區 : 在這裡非常感中國駐福岡辦事處的協助 : 沒有你們我們現在可能還被困在福岡 : 台灣駐福岡辦事處的人從頭到尾只表示沒有辦法幫忙要我們自己想辦法 : 但兩國都有留學生 : 一個有辦法一個沒辦法 : 我們真的覺得很失望 : 以上說明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5.168.1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0893482.A.640.html

04/17 19:56, , 1F
食用文推
04/17 19:56, 1F

04/17 19:57, , 2F
實用我說= =
04/17 19:57, 2F

04/17 19:58, , 3F
會跟你說這不叫瀆職 這叫行政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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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1:09, , 4F
很簡單的邏輯 都已經在幫20幾位留學生真的不差那4個
04/17 21:09, 4F

04/17 21:11, , 5F
所以原po說的"不願幫忙"應該是無法"馬上立刻"幫忙
04/17 21:11, 5F

04/17 21:12, , 6F
"無法馬上協助"跟"拒絕協助"差很多
04/17 21:12, 6F

04/17 21:28, , 7F
可以找台灣國駐日辦事處呀
04/17 21:28,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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