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劉宏恩-中研院的問題豈止在翁啟惠院長消失
FB卦點說明:(正體中文 20 個字)
質疑當初訂立這個內規時相當草率,甚至可能根本故意留有漏洞
FB連結:
https://goo.gl/HIB5RS
FB內容:
【中研院的問題豈止在翁啟惠院長?】
自從中研院副院長上禮拜在立法院公開表示:依據中研院的利益衝突揭露內規,雖然「二
等親」持有股票須揭露,但是「依據經過律師審訂的條文,『二等親』不包括『子女』」
,這在國內律師界和法學界就引起一片嘩然!因為我們無法相信,有任何只要曾經念過法
律系大一的律師或法律學者,竟然會有可能給中研院這種「法律意見」!
事實上中研院的利益衝突揭露內規的條文前後矛盾、文字用語模糊、規範目的不清的問題
,早在浩鼎事件發生之前,四年前這個內規剛公布的時候,我一看到就忍不住詢問中研院
法律所的幾位朋友:你們中研院法律所的陣容如此堅強,有這麼多優秀的法律人才,尤其
還有多位對於生醫倫理、研究倫理格外有研究的特殊人才,怎麼你們院裡會訂出如此粗糙
可怕的內規出來?
他們搖搖頭說:我們自己中研院法律所的人給高層的「法律意見」根本不被重視啊。只要
我們的意見讓高層不喜歡,他們就會去院外尋找能讓他們「喜歡」的法律意見。
如今,「二等親不包含子女,卻可以包含祖父母孫子女」的驚世絕倫法律意見,究竟出自
哪一位「律師」審訂通過,真相終於公開大白。今日新聞報導中,這位律師至今堅稱:翁
院長沒有違反利益衝突揭露內規,而且就算二等親包括子女,結論也是一樣,翁院長無論
如何都沒有違反利益衝突揭露內規。
令人至感驚訝,這位中研院高層重用,該院至今還希望藉由他的意見來替院長「辯護」的
「律師」,依據法務部的「中華民國律師資格查詢系統」,卻根本查不到任何他是我國律
師的資料。請問他真的是中華民國律師嗎?如果不是,他為什麼敢針對翁院長和中研院牽
涉「中華民國法令規定」的問題,如此勇於給「法律意見」?
至於這位律師說「就算二等親包括子女結論也一樣,翁院長還是無須揭露女兒持有浩鼎股
票」,這個法律意見更是令人瞠目結舌。我想請問這位「律師」:
1. 就算您不是中華民國律師,所以可能不知「科學技術基本法」(中研院利益衝突揭露
內規的最上源母法)第六條第三項的立法目的,但是您知不知道:依照國際上共通的利益
衝突「揭露」規範標準,問題的重點從來不在「股票是否取得自業者」,而在於「是否持
有業者股票」?
如果照您的「法律意見」,只要股票不是「取得自業者(由業者贈與移轉)」就可以不用
揭露,那難道只要是自己或第三人花錢買的,就算浩鼎公司是翁院長自己或女兒100%持股
的公司,中研院技術移轉給浩鼎時他還是可以無須揭露嗎?您是不是在開玩笑?
2. 所謂「中研院從未擁有OBI-822的技術」的說法,根本是在混淆視聽。重點在於:當中
研院技轉給浩鼎時(無論技轉的是哪一項技術),浩鼎是否為翁院長及子女投資的公司;
如果是,就應該「揭露」。利益衝突揭露的規範目的除了維護學術公信力之外,另個重點
之一是「避免私相授受」:同時有那麼多家生技公司存在,為什麼獨厚這一家?是否因為
這一家是院長家人投資的,還是因為其他不得不的理由?這樣的事情必須透過揭露,來接
受審議確認。請問這關「中研院從未擁有OBI-822的技術」什麼事?中研院在利益衝突揭
露內規生效之「後」,確實有技術移轉給浩鼎,而且技轉時翁院長女兒確實已經持有浩鼎
股票,這是一翻兩瞪眼的事實,為什麼還要混淆視聽?
不只這位所謂的「律師」,事實上中研院高層及若干行政主管,即使在翁院長本人已經多
次公開道歉之後,還是一再對外放話「一切符合規定」,這樣子究竟是企圖卸責,還是以
為文過飾非就可以修補中研院形象?我可不可以勸你們:請不要再越描越黑,更加陷中研
院(或許還有翁院長)於不義!
最後,我附帶一提:你們不斷用話術說「中研院從未擁有OBI-822的技術」,怎麼不說「
OBI-822的臨床試驗確實使用中研院(翁院長)的技術」?連浩鼎公司自己都多次公告此事
,你們還要使用話術來誤導大家的認知嗎?
之前媒體採訪時我曾經公開表示:浩鼎事件中翁院長最大的爭議,在於中研院高層和國內
生醫學界,長久以來「沒有認真看待利益衝突揭露這件事」,他未必是惡意想要內線交易
或影響股市。如今看到中研院高層和若干行政主管及他們的「律師」的事後多次發言,我
只能很遺憾地說:他們還是根本不知道問題出在哪裡,甚至連「利益衝突揭露」的目的究
竟是為了什麼,到現在都還是渾然不知。這實在非常非常可怕,令人為中研院的未來捏上
不只一把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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