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有條件放寬正當防衛的條件?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3/29 20:19), 8年前編輯推噓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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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認為,部分放寬正當防衛的條件其實比廢不廢死還實際。 畢竟,一個是可以在疑犯發生前預防,而一個只是在疑犯發生之後給被害人以及其親屬一 個公道而已,並無實際預防效用。精神上已經極度混亂的人,還會怕死嗎? 現行法律上,正當防衛過不過當是難以界定的 在受到威脅時,在法律保障加害人的條件之下 受害人往往都會因為害怕法律上的懲罰而選擇逃避。 這也常常變成小鱉三們敢跟一般人大小聲的理由。 所以,要是在法律上能夠更加的保護人民的自衛權呢? 會不會減少這類人善被人欺的事情發生呢? 在現行法規上,對於正當防衛的定義如下: 刑法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現在,要是我們有條件的放寬這項定義來提升一般民眾的自衛權 如: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遭遇毒品管制人口,或是在事後有賭品反應者侵害時,則不受防衛過當之限制。 這樣做的話,現在能想到至少有兩個好處: 1.有接觸過那些重度吸毒的人就知道,他們其實就跟只會吠的狗差不多 只會欺善怕惡,只要你人比他凶就會嚇得畏畏縮縮的。 而且由於長期吸食賭品的關係,他們大部分人的身體機能其實比婦女還要柔弱 一般人要撂倒他們也絕非難事。 當法律賦予們民權益好讓大部分人都能對其產生威脅感 他們就跟路邊怕人的流浪狗不敢隨意對人吠叫了。 2.另一個實質上的意義則是,在這方面剝奪他們部份的權益。 這點有沒有違憲就不知道了。 但要是可行,就能以此把這些吸毒的列管人口列為有條件性的次等公民 這對於減少毒品的使用應該會有顯著的幫助。 不怕哪天慘死街頭的話,你就吸吧~年輕人! (想當然爾的,會有人權團體跳出來談論人權的問題。試問:犯罪者的人權會比人民的生存 權來得重要嗎?既然是相對的不重要且不違憲的話,那就沒立場來argue人權的問題。) 當然,還有很多的漏洞,如吸毒者以外的風險族群就比較難明顯地做出界定。 例如同樣是精神病患,精神病的原因和病徵就複雜了許多,無法明顯的區分出有無危害 向對於吸毒人口來說,要在這方面拿掉他們的權利就有失正當性了。 所以,要是這樣不違憲的話,這方面的議題應該有很多的討論空間才對! 他們犯罪,我們剝奪他們部份的人權以保證一般人生活的權益,這樣應該合理吧? 所以不知道有沒有關於正當防衛,還有吸毒以及犯罪者人權方面的八卦呢? 與其手無寸鐵的等待英雄拯,倒不如給人民反抗的權力還有勇氣,這才是權宜之計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111.1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9253975.A.A17.html ※ 編輯: doro0202 (114.46.111.142), 03/29/2016 2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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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意義啊,現在死的都是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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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並不是沒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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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還是有嚇阻作用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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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防衛過當的限制??所以你是要修正正當防衛的哪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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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防衛過當不被認為是正當防衛故不阻卻違法,只在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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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層調整行為人之罪責嗎?你所謂"不受防衛過當的限制"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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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條已經有不限於當下不法之侵害的解釋了 即將發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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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一律阻卻違法而不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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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差不多就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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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情狀下也能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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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它還有一個防衛過當的限制在,防衛是否過當不好界定 ※ 編輯: doro0202 (114.46.111.142), 03/29/2016 20: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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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如果要這樣放寬 那麼請問如何界定與分辨社會上需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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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人?更何況 刑法幾乎不罰陰謀犯的原因不外乎刑法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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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手段性與謙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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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只拿賭品人口當例子阿,這個應該是最有理由受到約束的吧? 不過,其他前科犯或是精神病患之類的就真的不好界定了 ※ 編輯: doro0202 (114.46.111.142), 03/29/2016 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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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罪責之人的確需要另外考慮法益衡平的問題 但是 這個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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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的問題 不是防衛過當的核心 防衛過當在於防衛的手段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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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間的失衡 這個層次的問題 跟能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是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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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這方面的知識不足,可能把方向搞錯了 要是照你這樣說,把問題挪到你說的層次問題上,把這個層次問題明確的定義清楚 那是不是可以達到相同目的呢?還是目前已經有清楚界定了? ※ 編輯: doro0202 (114.46.111.142), 03/29/2016 20: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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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什麼理由呢?如果遭毒癮人口攻擊 本來就能主張正當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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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但防衛過當是手段上的逾越 如果毒癮者赤手空拳攻擊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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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但是 如果您拿刀砍下他的頭 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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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 但這兩件事根本不衝突 過不過當與能不能主張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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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兩個層次的思考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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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見解是 對於欠缺罪責之人 需要以迴避為第一手段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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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無法迴避 就能主張正當防衛 但依然得受到法益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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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標準檢視 簡單來說 也是得檢視手段過不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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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a大的指教,真的讓小弟我長知識了。剛才也去看了一下其他相關的東西 的確如你所說,正當防衛的條件是由兩個思考脈絡來判定的 看了幾條判決,都是被害人有遭受到實際威脅後才構成正當防衛,並無法提前預防。 這是我覺得不平衡的地方 即法律的天秤似乎傾向於保護有危害性但還沒有實際行為的潛在犯罪者 例如,碰到路邊對你不斷叫囂的醉漢,並且一路跟隨。 除非他真的對你動手,不然你要事先對他出手就是你防衛過當 (依照現在的標準,應該是這樣沒錯吧?) 雖然不能說這樣有錯,但就是感覺有點奇怪 總讓人覺得,好像在遵守法律的思維之下,我們就只能當小綿羊選擇逃跑或是被人宰割一樣 ※ 編輯: doro0202 (114.46.111.142), 03/29/2016 21: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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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覺厲 最近有想補充這方面知識 兩位讓我受益匪淺 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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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oro0202 (114.46.111.142), 03/29/2016 22:04:51
文章代碼(AID): #1M-dBNeN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