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一都在討論有關廢死、人權、刑罰的問題
只要談到刑法就有可能有另一派說法是說即使是罪犯也是有人權的
是啊身為一個台灣的公民身為一個人類是該有人權
那受害者呢?
受害者有沒有人權呢?
我們現在的法律大多建立在你若不侵害自身以外的都不會犯法吧?
有人會說沒有人可以決定任何人的生死連政府也不能
聽起來這是沒錯的
可是那些殺人犯做的事不就在跟這個原則矛盾嗎?
他已經先決定別人生死了
他奪走被害者的生命跟生存權造成被害家屬心理上巨大的傷害社會大眾的憤怒
還要花時間空間人力物力等資源來審理跟懲罰他
難道這些都不算成本嗎?
難道這樣不算在耗費資源嗎?
這樣是不是算間接或直接侵害到他自身以外的人了
難道他都不用補償?
就算給他出來了成為一般人悔過了
對社會一定有大貢獻?
或者至少死人能復生?
被害者的人權呢?有沒有人問過?
在被害者被殘忍不人道的殺害的時候
怎麼就沒人跳出來阻止這事的發生
告訴殺人犯說你要殺的人也有人權的
有嗎?
有沒有加害者比被害者更有人權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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