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北院反擊魏應充 :標示魚翅卻賣冬粉,誰能接受?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6/03/26 20:08), 編輯推噓4(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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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反擊魏應充 :標示魚翅卻賣冬粉,誰能接受?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45245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昨天被台北地院依詐欺等罪判刑4年,今 天魏應充透過律師余明賢對判決提出4點質疑,質疑一審只靠推論,缺乏證據,並且任意 擴張刑罰範圍,侵害人權;台北地院提出4點聲明反擊指出,北院合議庭並非靠推論判案 ,也不認為味全油品是合法標示,還舉例比喻:「標示是魚翅,卻是冬粉做的,買家能接 受嗎?」 對於北院的還擊,余明賢剛表示,希望能對北院的判決新聞稿,提供相對應且盡責的說明 ,留給社會理性、法律面的討論空間,不希望引起與法院的對嗆,因此魏應充方面不會再 有回應,就讓司法回歸司法,魏應充也高度尊重司法,其餘留待二審再詳細說明。 北院指出,由於魏應充有定期召開頂新糧油事業群決策會議,在會議中曾做出多項明確指 示,並做成會議記錄,因此合議庭並非單純的推論;而所謂「默示」犯罪聯絡,是指魏應 充只是沒有出言明白交代、指示而已,不代表他什麼都沒做。 在調和油部分,合議庭認定魏應充明確指示用較低單價的棕櫚油,替換掉較高單價的黃豆 油,不是單純的降低採購成本;純油部分,100年到102年間,國際橄欖油、葡萄籽油的價 格走高,但味全、頂新的進貨購買價卻往下跌,所以,合議庭不是單純地以魏應充指示降 低採購價,來認定他犯罪。 關於魏所質疑的第3點,北院表示,合議庭並未認為味全的產品是「合法標示」,而是認 定「標示不實」,因此構成虛偽標示罪。 至於魏的第4點質疑,北院認為這就是北院和彰化地院判決,對法律解釋的最大不相同, 北院認定,食安法的第49條第1項,並未規定須「足生損害之虞」才犯罪,因此合議庭認 定,只要一有混攙,就構成犯罪,北院並舉例:「你標示為魚翅,卻用冬粉去做,難道買 家可以接受?」 北院行政庭長賴劍毅說,魏應充所質疑的事項,其實都已在判決中有交代,魏先生可以在 收受判決後,再依法上訴,北院尊重其上訴的權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8.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8994117.A.A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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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冬粉沒毒 就罰你標示不實3萬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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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充:太陽餅也沒有(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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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比喻~~              起碼冬粉無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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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T標示清廉 一堆貪腐 還不是有9.2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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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 我說魚翅就魚翅 你還買的很高興 願者成交啊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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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餅也沒老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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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這沙小比喻,腦袋有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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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餿油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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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比喻只是商標不時啊 能判他坐牢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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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總統府裡沒總統,只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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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太陽餅裡面卻包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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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長頸鹿裡面包何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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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給被告一條生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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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也不是接不接受,重點是怎麼適用法條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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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氣真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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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充尊重司法?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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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還有親魏隊出來標榜他家冬粉超高級,今天沒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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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粉再高級跟這個案子也沒關係 昨天擺明就葉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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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義魚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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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人就是可以跟法院判決對嗆,反觀小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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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勝文出來選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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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不比喻成大便 用冬粉太弱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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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想發問一下,如果這樣判,是不是所有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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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都要管一管啊?標示的標準到底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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