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賴素如爭聲押閱卷權 憲法法庭今辯論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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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素如爭聲押閱卷權 憲法法庭今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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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2013年涉嫌台北雙子星開發案弊案,遭檢方聲押,台北地院開羈押庭
時,賴女透過律師李宜光聲請閱卷,遭法官以案件仍由檢方偵辦中,依《刑事訴訟法》第
33條規定駁回賴素如聲請,並裁定羈押賴女。賴女與律師李宜光認為《刑訴法》33條違憲
,為此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此事確有釐清必要,今早9時於司法院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
論,由包括司法院長賴浩敏在內的15名大法官審理。
賴素如今早8時40分許及抵達憲法法庭,有記者問為何在現在才提出釋憲,賴素如只說;
「我們很早就提出了。」法務部部長羅瑩雪今天也將親上火線,捍衛檢方立場。依據《大
法官》審理法規定,大法官需在憲法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後,2個月內作出解釋,因此院
檢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不准被告律師在聲押庭前閱卷是否違憲,將在520新任總統就
職前有答案。
代表法務部的羅瑩雪在憲法法庭中強調,限制偵查中閱卷,是維護偵查不公開,因為犯罪
者通常都會設法湮滅證據,若在聲押程序中讓被告閱卷,證據提早曝光,恐讓被告串證、
滅證,再加上檢察官於聲押時,通常無法將相關資料與被告區隔,恐讓被告規避刑責,讓
檢察官陷入兩難,不聲押恐助被告滅證;聲押恐洩漏偵查秘密;聲押不准更糟,既洩漏偵
查秘密,又無法防止被告串證滅證,再加上檢察官聲押時極為慎重,為避免誣陷栽贓被告
,都會適度提示證物,適度揭露資訊,為避免打壓檢察官辦案能量,認為不宜讓被告律師
在偵查中閱卷。
《刑訴法》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
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
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也就是說被告及律師可以在法院審理期間聲請閱卷,由於法條並未提及被告與辯護人在檢
方偵查及聲押時可以聲請閱卷,因此實務上檢察官及法官均認為偵查中不得閱卷。
大法官今傳喚出庭的包括釋憲案聲請人賴素如、李宜光,以及法務部長羅瑩雪、台北地檢
署檢察長蔡碧玉、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及高檢署檢察官蔡秋明。至於《刑訴法》主管
機關司法院則由刑事廳長蔡彩貞、調司法院辦事法官胡宜如、陳思帆出庭。
此外,專長《刑訴法》的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陳運財,以及專長
《憲法》的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林超駿、律師公會全聯會代表賴彌鼎律師,則以鑑定人身
分出庭。賴素如、李宜光除了自己陳述意見,另委請知名律師尤伯祥、李念祖上陣攻防。
據悉,法務部的立場是維持現狀,因為刑事案件偵辦中及聲請羈押時,若讓被告閱卷,等
於將檢調辛苦蒐證的武器攤給被告看,有礙糾舉犯罪;司法院則認為,應給被告進一步保
障,意指限制被告於偵查、聲押不得閱卷,恐侵害被告的訴訟權利。賴素如及李宜光的律
師尤伯祥昨比喻說:「檢察官向被告射飛刀,法律卻限制被告只能矇著眼挨打,太不公平
。」
賴素如被控貪污案,高等法院2014年依收賄罪重判賴女10年徒刑,全案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憲法法庭上一次召開辯論庭,是2013年6月為釐清《藥師法》有關藥師執業規定爭議而
開庭。先前曾有馬英九、陳定南(歿)於法務部長任內各為檢察官羈押權、真調會釋憲案到
憲法法庭出庭。(丁牧群、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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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也有發一篇爆掛
裡面應該不少學法律的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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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ive2six2 (219.71.35.53), 03/03/2016 1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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