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翻譯為危害人類罪
第一次使用是在第二次世界戰爭後的軍事法庭
定義如下
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極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
或偶發的事件,或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
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
人道的行為
到底是怎樣的人才能犯下這類罪行呢?
有沒有反人類罪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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