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放小六女穿越馬路 害人摔車母判拘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49718
「媽媽請妳也保重」,陳姓婦人開車載12歲女兒小玲(化名)上學,
小玲下車後沒走斑馬線,擅自穿越馬路到對面的學校,
吳姓男騎士為了閃避她而摔車受傷,高等法院以陳婦未盡監督之責,
讓小玲擅自穿越車道,應對吳男摔傷負起責任,
昨依過失傷害罪判陳婦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102年12月某日上午8時,宜蘭陳婦開車載讀小六的小玲上學,
以往陳婦會將車開到校門口,才讓女兒下車,當天卻將車停在小學對面,
距斑馬線還有十幾公尺,就讓她獨自下車,小玲沒走斑馬線,直接穿越馬路。
此時,吳男騎車經過,眼見幾乎撞上小玲,他急閃致人車倒地,
造成雙膝、右肘、左腕舟狀骨骨折等多處傷害,小玲也跌倒在地。
吳男指控,
陳婦未照顧好12歲女兒,讓她在上班尖峰時間擅自穿越馬路,險象環生,
他為躲避才撞上對方受傷,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
陳婦否認有過失,堅稱已提醒女兒務必要走斑馬線,
且要注意左右來車才可過馬路,她還指控,
是吳男騎車太快違反交通規則才發生車禍,此意外與她無關。
有監督女兒的責任
高等法院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39 條 ,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14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的規定,
認定陳婦有照顧、監督女兒穿越馬路的責任,應對吳男摔車負起過失傷害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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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婦人也有反告吳姓騎士過失傷害要求賠償,
還接受媒體訪問表示是騎士自己騎車沒有注意到自己女兒在過馬路直接撞上
但先前法院已經判吳無罪,理由是陳婦和女兒說法與醫院函覆內容不同,
且女童隔了6天才就醫,也未有任何復健紀錄,難認定女童因車禍受傷...
大概因為被告了,所以就叫女兒假裝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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