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爭議文 申訴
罷免方提的理由書居然第五條第一點寫著:「違反國安法第21條,影響國家甚巨」
去查中央法規資料庫,根據法庫顯示我國國家安全法只有十條法律,而第十條表示: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及實施日子由行政院訂定之」
所以我國國家安全法只有十條,那第二十一條哪來的?
原來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
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罷免「中華民國的議員」居然是拿「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來作為罷免
理由書的理由之一
我真的傻眼到爆炸
3.附註
※ 引述《ubcs (覺★青年超冒險蓋)》之銘言:
: ※ 引述《ddgs (庫伯)》之銘言:
: : 請問我哪裡濫用爆卦嚴重
: : 我連中選會的文章都貼了
: : 也舉證了
: : 請問可以解釋一下嗎
: 爆卦內容有誤導之嫌,推文內容已有提出聲名霸捷方非用香港國安法21條證據
請問證據在哪裡..?
我回去重看了我的po文和貼文
全都是網友單方面講是2-1條不是21條
1. 中選會就是沒有更正
2. 罷捷方也沒有發出正式聲明稿亦沒有對中選會提出修正
還是說版主認為鄉民的推文可以當成證據嗎?
: 且中選會也不會通引用他國法律之罷免案
事實就是我國國安法無21條
中選會也無修正
然後變成我在造謠?
我認為我的文章沒有造謠之嫌
因此也沒有必要受到 水桶180天+退文 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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