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分享] 2/25台南幸福遇見婚紗糾紛公司聲明

看板GetMarry作者 (LUC)時間4年前 (2020/03/16 20:45), 4年前編輯推噓10(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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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Tainan 看板 #1URtIeyW ] 作者: adam27 (LUC) 看板: Tainan 標題: Re: [ 分享 ] 2/25台南幸福遇見婚紗糾紛公司聲明 時間: Mon Mar 16 20:44:22 2020 首先,感謝業者願意出來說明,凡事都不能只看單方面。但對於業者的聲明,我想提出疑 問以及澄清。 ※ 引述《lilmes (農作阿帕契)》之銘言: : 婚紗業者是朋友的朋友,我幫業者代po,我不認識業者。 : 以下是業者聲明,業者很看重此事。 : 幸福遇見婚紗攝影坊 聲明啟事 : 針對特定消費者於批踢踢等社群網站張貼「與台南幸福遇見消費糾紛」文章,為正視聽及 : 平衡傳播,本攝影坊特發表聲明如下: : 一、本攝影坊成立於民國 9 8 年,秉持用心為每對新人服務之理念,迄今已服務超過二 : 千多對新人。在此事件之前, : 從未有任何消費者向消保團體申訴之消費糾紛存在。本件業務人員接洽時,針對訂金部分 : ,雖已口頭告知消費者七日內可全額退款,但由於員工訓練不足,未於契約單上加註「七 : 日內」,導致雙方對於可否退還訂金產生爭執,所幸最後在法院調解之下,雙方達成和解 : ,本攝影坊退還訂金而告落幕。 : 二、按消保法第 2 條第 11 款規定,訪問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 : 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本件係特定消費者參觀「婚紗展」時與 : 本攝影坊業務人員磋商後所成立之契約,非屬消費者通常無法詳細判斷、思考之情形下所 : 為之交易,依法並不適用訪問交易七天猶豫期之規定。惟本攝影坊為保障消費者,避免爭 : 議,在該展場一律給予訂約顧客七天猶豫期 : 得無條件解約之權利。本件係雙方就訂金退還有無期間限制所產生之爭議,歷 : 此事件,本攝影坊已加強員工訓練,並將恪遵消保法有關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 :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聲明中的「口頭告知消費者七日內可全額退款」→這句我需要澄清一下。 當日接洽的人員應該只是業者臨時請的part time業務。不清楚業者在發聲明前,是否有 重新連絡上該接洽人員確認過當日對話內容?亦或是該接洽人員這樣敘述此句話? 回顧當日對話內容大略如下: 接洽人員:「你們可以先簽約,訂金是可以退的」; 我:「訂金是全額退款嗎?沒有期限的嗎?」 接洽人員表示無期限 我:「所以10月、11月才決定要退也是可以的嗎?」(簽約當時為7月) 接洽人員表示是可以的。 總監在旁確實提到7天內必須到店內參觀,但完全沒有口頭提到7天內可全額退款之實。 請接洽人員加註「訂金可全額退款」後,提供給總監過目,而當時在場的總監確實爲業者 的總監本人,總監確認過後我們才簽約,所以「員工訓練不足」是包含總監嗎?後續過程 我們也都是與總監溝通,總監建議我們找消保會,說會遵守消保官裁定,之後又說消保官 沒有裁定效力,所以這些也都是該位總監「訓練不足」造成的? 關於註明忘記加「七日內」這解釋,是否太過不合理?消保法說得朗朗上口的業者,竟然 會忘了加「七日內」,還是業者容易疏失到「七日內訂金可全額退款」,最重要的「七日 內」會忘記加上,且兩位審閱合約的都沒注意?如此疏失的行為,卻還要消費者去找消保 官、去法院申訴? 另外法院調解當天,老闆說他本人就在現場,了解所有情形。(雖然我們是完全沒看到) 但是假設業者屬實,這類型契約外加註條例,應該要經過在場最高負責人確認過,而當日 卻僅是總監確認該註明,業者是否處理有瑕疵?還是老闆根本沒有在場? 如果真是員工訓練不足,為何一開始提出疑問當下沒有說明,也沒有任何解釋。 https://imgur.com/fgUjs4z
https://imgur.com/DBV3LPu
甚至提到接洽人員有確實口頭告知退款沒有期限,還是沒有說是員工疏失。 https://imgur.com/cgqO1nA
店家約雙方於店內溝通時,依然沒有提到員工疏失或訓練不足等問題。與家人確認過後, 在兩次調解庭上,業者皆沒有提到有員工疏失,甚至事情過後我留了一星評價,店家未在 評價下做回應,我直至看到此篇聲明文章後,才發現原來是員工疏失/訓練不足造成。 業者很看重此事,還是很看重負評?調解過後到目前為止,店家不要說道歉,連聯繫過我 說明都沒有,我也是看到這篇文章才知道店家那麼看重,真是深感欣慰。 : 三、本攝影坊對於特定消費者張貼之消費經驗分享予以尊重,無意浪費司法資料尋求救濟 : 。惟也誠懇呼籲各網際網路 : 使用者,能夠理性看待本次事件,在未有實際消費經驗前,勿逕至 google 或 facebook : 等社群網站給予本攝影坊一顆星之錯誤評價,意圖損害本攝影坊之商譽。 : 四、在現行大環境不佳,企業經營相對困難之情形,本攝影坊無畏困難,仍堅持以合理價 : 格及最高品質為每對新人提供服務。此次事件,本攝影坊處理不盡完善,已虛心檢討並加 : 以改善,全體員工將繼續竭誠為每對新人提供最佳務,敬請舊雨新知繼續支持與愛護。 : 煒城法律事務所 : https://i.imgur.com/1zVo6DT.jpg
: 第一次發文,如有違反版規請告知我會修改。 : 過程我有大致了解了,我局外人不評論,偏袒一方不公平,公平就會得罪兩方。 : 個人認為就去評論一顆星沒有內容,如果還沒有消費過,這行為滿不可取 : 的,就像Toyz那影片一樣,雖然網路上很多這種滿不付責任的人。 : 如果推文有問題我會告知業者,請他們盡量回覆,現在商業環境不好 : 並競爭激烈,業者在台南也辛苦經營很久了,如果可以因這篇文章幫 : 他們解開大家對業者的誤解也算功德一件。 另外搜尋資料時,剛好查到 #1Jiqub16 (GetMarry),作者:tsaiid4,標題「輕鬆愉快的 結婚-台南幸福遇見」,擷取文章內容。 https://imgur.com/PkAFpqd
看來過去業者就使用這種方式(告訴客人可退訂)與客人溝通,亦或是這位"宏sir"訓練不 足?據我所知,宏sir就是業者的老闆。 在此呼籲大眾,在沒有與店家交易往來的情況下,千萬千萬不要去留下一星評價,大家必 須保持公正、客觀去看待店家。 本人師出無門自行鑽研民法三個月,沒有法律背景,更沒有請法律顧問。 分享此事件心得,僅是想提醒大眾,交易真的要三思而動,消費者簽約前要保護好自己。 還是一句話,以上言論本人百分之百負責,不實指控歡迎提告,交由法官認證是否屬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4.147.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584362664.A.F20.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dam27 (182.234.147.33 臺灣), 03/16/2020 20:45:02 ※ 編輯: adam27 (182.234.147.33 臺灣), 03/16/2020 20:48:52

03/16 22:33, 4年前 , 1F
推!辛苦你了,也謝謝你持續關注此
03/16 22:33, 1F

03/16 22:33, 4年前 , 2F
事,讓未來尋找婚紗的新娘們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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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22:33, 4年前 , 3F
看到前輩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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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22:53, 4年前 , 4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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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23:13, 4年前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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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23:25, 4年前 , 6F
竟然還有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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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01:23, 4年前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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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06:36, 4年前 , 8F
遇到這種店家真是倒楣,好險當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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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06:36, 4年前 , 9F
試過馬上拒絕,真的...滿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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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08:10, 4年前 , 10F
店家的疏失在於未載明七天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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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原po如果早點做決定,就不會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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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一個月後才退訂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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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09:45, 4年前 , 13F
幫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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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09:46, 4年前 ,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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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10:18, 4年前 , 15F
店家載明7天 原PO就不會下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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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10:20, 4年前 , 16F
當下給原PO的意思不就是隨時可退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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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10:21, 4年前 , 17F
他們才下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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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53, 4年前 , 18F
推!這間婚紗公司完全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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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10:11, 4年前 , 19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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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23:24, 4年前 , 20F
一邊沒有加註7天 說是員工訓練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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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23:25, 4年前 , 21F
一邊沒有在正常審閱期的7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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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23:26, 4年前 , 22F
又試穿過後1個月才去表明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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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認為可無期限 一邊認為無異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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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23:27, 4年前 , 24F
才造成糾紛的發生 應該事先表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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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23:27, 4年前 , 25F
店家應該註明7天 以免後續爭端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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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請的員工說無期限 只是約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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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期鄰近時才退訂 也滿少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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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4:20, 4年前 , 28F
我是原PO,樓上這位應該是前顧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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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內部人士,在2017/4/6連續推了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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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4:20, 4年前 , 30F
篇幸福遇見的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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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加註條例就沒有僅有7天審閱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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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4:22, 4年前 , 32F
問題,我們也不是在婚期前退訂,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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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4:24, 4年前 , 33F
時接下人員是說可以比較過後才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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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4:25, 4年前 , 34F
其實ken說得我也認同,的確一開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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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4:25, 4年前 , 35F
與業者認知不同,業者才說請消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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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4:26, 4年前 , 36F
判定,但是後續又說消保官沒有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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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4:26, 4年前 , 37F
權力,以及法院協調時惡劣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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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4:27, 4年前 , 38F
才讓我決定PO文提醒大眾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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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4:29, 4年前 , 39F
還有許多我沒PO出來的細節,畢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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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4:30, 4年前 , 40F
只是想陳述過程,總之與店家溝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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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4:30, 4年前 , 41F
程,讓我知道這是一間沒有誠信的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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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URtJFUO (GetMar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