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南北樓的不愉快退訂(黑特文)
事情經過:(以下為向消保官申訴內容)
本人於106年2月25日於南北樓餐廳,預訂同年7月15日於餐廳辦喜宴,南北樓餐廳(對方)要
求本人預付四萬元訂金,以保留訂當天喜宴席次,故本人交付四萬元給餐廳承辦人員後即
開訂金收據給本人,並要求本人於六月初試菜。試菜一桌費用12000元,餐廳承辦人員收
訂金時,並未提到菜不滿意後的處理方式,也未有定型化契約交給本人,亦無告知三個月
前退訂能返還訂金,也無說明此訂金為場地費只限訂宴。
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1年10月1日公布「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
約範本」,內容包括至少有5日審閱期、定金不得超過總價20%,消費者付定金後得解約
請求業者退還定金標準、保證桌數及桌數變動之約定、業者違約之處理、試菜方法及優惠
、服務內容及餐會場地使用等。
範本規定當消費者解除契約時,得請求退還已繳之定金,其退還比例以通知業者之時點
與預定餐會期日期間距離之長短訂之。若消費者在舉辦婚宴日90日前通知取消訂席,得要
求業者退還全部定金;60日至89日前通知取消訂席得要求業者退還75%定金;30日至59日
前通知取消訂席得要求業者退還50%定金,若消費者在舉辦婚宴日14日內才通知取消,則
業者可以不退還定金。】
106年5月20日本人同攜家屬前往餐廳試菜,試菜後對於菜色不甚滿意…不符合家屬們期待
,經當日與駐店經理經多次溝通,均難以達成協議,本人要求退訂並返還訂金,經理堅持
以距離宴客日只剩兩個月為由只願返還3成訂金,且訂金為場地費不得轉成餐費。當時付
訂金時,餐廳未告知本人三個月前試菜不滿意可退全額,是不是付訂的時候承辦人員的疏
失並無說明這點,使本人權益受損,未能在三個月前提早試菜而導致此次糾紛。因與對方
經理經多次溝通無效也無法再溝通。故請貴單位站在消費者立場給予協助,申訴以爭取消
費者權益。
事後處理:
致電消保官得到的回覆是寄存證信函而已。
後來與南北樓行政人員溝通過後,他們承認自己有疏失但礙於行政與經營分立請我再次與
經理溝通,最後經理願意退還5成訂金。
結論:
先不說對方經理態度如何如何,請準新人們先試完菜再決定是否下訂,千萬別以接待人員
說「不趕快下訂金就沒場地了」的話術而匆忙下訂。
附上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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