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如何避免負面評論違反誹謗與公然侮辱罪

看板GetMarry作者 (eglantine)時間7年前 (2017/02/24 01:36), 7年前編輯推噓43(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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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負面評論違反刑法妨礙名譽罪(誹謗及侮辱) 前幾天在婚紗博覽會有過不愉快的經驗, 我在臉書上給了該公司一星的評價、與在PTT GetMarry版發表負評文章; 不意外地,對方就透過臉書私訊我,說他要提告。 這時突然覺得自己念法律系還是有用的, 雖然內容其實偏法律,不過應該也有其他版友碰過類似的問題, 所以還是在這邊分享, 如果內容不符板歸我會刪除,謝謝。 以下整理出一些簡單的資訊, 希望大家在遵守網路倫理與法律的狀況下,在分享經驗時, 不會害怕被店家濫用「訴諸法律」的形式威脅嚇到了。 (這篇的是想給不懂法律的朋友看,所以用語沒那麼嚴謹唷) 無音樂無圖片網誌版: http://ctyli.pixnet.net/blog/post/34604789 (有很弱的排版跟上粗體,比較好閱讀, 可是每次word檔放進pixnet格式都會跑掉嗚嗚) 太難的法律問題我就無法處理了,敬請見諒>"< 也許過幾天有空會整理一下退訂金的法規內容, 今天把資料整理一下,發現光妨礙名譽這邊就有點爆炸了。 不想看太複雜的理論與內容的可以跳過一,直接看後面的建議。 ==================================================== 以下是內容複製貼上,有錯誤的部分歡迎討論: 一、所涉法條 我這邊是以介紹刑法的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為主;民事案件的分類就不多述。 (一)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條文: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 要件 (1) 侮辱 侮辱比較與事實無關,是給予別人覺得受到侮辱的評價; 三字經與髒話也在此列。 (2) 公然 公然是指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開狀態, 網路空間的言論符合的「公然」的定義。 (二)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條文: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1. 要件 (1) 意圖散布+誹謗 當你想把一件事告訴公眾,而所傳遞之事內容不實、或虛構, 因而能損壞他人名譽時會構成。 (2) 文字、圖畫→加重處罰 網路上比較常見的是文字,為加重處罰條款, 因為文字的流傳可能性更高、範圍也可能更大; 而且誹謗與侮辱的區分之一,是誹謗不需要公然也會構成。 2. 言論自由與刑法的界線 因為過度管束言論會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誹謗有比較複雜的規定 (1) 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 因為誹謗涉及事實認定, 如果只是陳述具體事實、或是針對事實的評價與意見, 就算業者覺得不悅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 (2)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會處罰 這是隱私與言論自由的調和, 所以如果評論是針對別人的私生活等的非可受公評之事, 並不會受言論自由保障。 ------------------------------------------------------------ 二、具體方案 上面介紹完比較生硬的法律條文,接下來就給大家撰寫評價文的建議~ (一) 理性! 寫文章時首要是要保持理性, 你可以表達自己的情緒(例如照片被遺失,心情沮喪),但記得遵守網路倫理, 不要有謾罵的情形產生, 尤其是不要詛咒到對方的祖宗親戚或是用不理性的字眼, 也不要針對對方的私生活做評論或揣測。 (二) 確保真實性 對方沒做過的事不要寫。 如果可以附上證據(如婚紗已經多處毀損照片)證明更好; 不過拍攝時記得取得對方同意,不然會有侵害隱私跟著作權的問題, 例如公開私人對話的錄音檔就不那麼恰當; 當對方用私訊表示提告或威脅時, 也建議不要直接截圖傳到網路上,因為有隱私的問題, 建議適當地敘述對話的內容就好,(除非對方同意公開) 對方沒說過的,要註明是自己因為對方行為而合理可得的感受。 (三) 不任意公布對方個資 首先,在網路上你就算沒有指名道姓, 只要敘述讓對方的身分可得而知,就有可能構成妨礙名譽章節之罪。 但除了對方已經公開的資訊外(例如婚紗公司網站上可以查到的名字職位), 請不要把你神到的資料也一併附上, 因為這可能會妨礙對方的隱私;前面說的不要公布截圖也是一例。 (四) 小結 綜上,只要你的言論在合理範圍內,當然可以對店家做出評論, 店家就算覺得名譽受損, 因為發生的都是事實、也不涉及他們的私德或隱私, 揚言提告也只能嚇不懂法律的人而已。 可以大方請他找律師,讓律師們有生意QAQ 至於檢察官跟法官應該不喜歡這種生意,所以多數案例應該不起訴處理。 ------------------------------------------------------------------ 三、其他 (一) 對方說我契約不成立,不是消費者,沒權利評論? 先說結論,可以,這種狀況下還簽約的才是笨蛋; 契約不成立,消費者仍能針對推銷或磋商過程評論。 (二) 對方說要告我,我需要提供個資嗎? 不用,讓他自己找。刑案本來就不需要你提供個資才能提訴。 至於個資如果是法院要求的,我不知道實務上能否如此處理, 但我會要求法院不要提供非必要資訊給對方,以避免被騷擾。 關於網路言論可否調閱作者IP,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規定。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11條之1(聲請核發調取票及其應記載事項):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 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 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簡單而言,誹謗跟公然侮辱都是輕罪,所以對方理論上無法調取你的個資; 但對方仍可能透過你在網路的其他行動足跡找到你的資訊, 所以也不要心存僥倖。 (三) 對方說要告我或寄存證信函,構成恐嚇嗎? 只是正當法律手段不會構成恐嚇。 然後存證信函其實沒什麼用XD (四) 所以對方私訊或站內給我,我需要回復或澄清嗎? 不用。我個人臉書會拒絕陌生訊息,以免個資流出。 而且我會歡迎他找律師跟我談,因為這種人通常都很煩, 跟他多講,對話內容太多,最後如果不幸上法庭,會被炒得沒完沒了, 不小心講錯什麼可能都會變成無聊的把柄, 請體諒法庭的大家工作量很大,不用造成所有人的負擔。 --------------------------------------------------------------- 四、實務的程序 我對於實務的程序不熟悉, 不過搜尋到LLsolo(經版友提醒,應該是學長)有一篇詳細的優文, 標題是「PTT被告妨礙名譽 」。 有需要的板友推薦可以參照~ https://www.ptt.cc/bbs/LawsuitSug/M.1393253673.A.7C8.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03.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etMarry/M.1487871408.A.E1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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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 超級詳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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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1:52, , 2F
推詳細!謝謝專業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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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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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其實是聽到提告就怕,不知道提告不等於案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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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呀,就是怕大家聽到提告就退縮,所以我才整理這些資訊。 刑案要成立沒這麼容易,只要敘述不違反條文內容就不用怕, 歡迎訟棍支付律師費,小律師生意難做

02/24 04:41,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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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6:08, , 7F
推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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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專業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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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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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9:16, , 12F
好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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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大方請別人他律師" <<這句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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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到恍神了,已修改,謝謝提醒>"< 已修改成"可以大方請他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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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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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 => 算是鄭重告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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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進法院就無法哭說不知道之類的(雖然本來就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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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的用途一般是催告,主要是涉及時效計算(有存證信函可以中斷時效), 如果是妨礙名譽類的刑案,真的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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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專業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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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0:08, , 19F
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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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很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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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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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很實用 但公務員只要被寫市長信箱就必須撤……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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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都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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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程序不一樣,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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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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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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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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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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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一起分享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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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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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謝謝原PO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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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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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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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害!!推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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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solo是帥哥喔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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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欸,所以鍵盤女孩是反諷嗎(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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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tyli (118.160.103.17), 02/24/2017 22: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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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看有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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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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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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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一定要告訴我們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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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他除了一直臉書私訊我外沒有動作了,等得有點無聊XD ※ 編輯: ctyli (118.160.103.17), 02/25/2017 0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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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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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07:30, , 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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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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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原來是這家啊 絕對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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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23:48, , 4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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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去這間(轉發給朋友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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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tyli (61.231.188.181), 02/27/2017 02:33:04
文章代碼(AID): #1OhnsmuR (GetMar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