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合約這樣可以嗎?
想請問新人or婚攝or新秘 如果這樣的合約 是可以的嗎? 謝謝
服務合約 如下
結婚新人:xxx(以下簡稱甲方)委託攝影師/新秘:xxx(以下簡稱乙方),
為甲方服務婚禮當天之 婚禮攝影/婚禮新人造型,經由雙方同意議定合約條款如下:
一、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1.乙方同意依照以下指定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服務項目提供甲方服務:
服務日期 (即乙方提供甲方服務之日期): xxxxx
服務時間: xxxxxx
服務地點 : xxxxxx
2.乙方提供甲方主要攝影/造型服務內容為:
服務項目:xxxxx
(婚攝部份)交付之成品內容:
xxxxxxx
xxxxxxx
保証張數 xxx以上
交付之成品日期於 xxxxx 前交付。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服務費用總計為 新台幣$ xxxxx 元整
訂 金 $ xxxxx 收款人簽名: xxxxxx
尾 款 $ xxxxx
婚攝部份→(支付時間: 完成拍攝後付 xxxx 元,
另 xxxx 元於交付成品後匯款。 )
新秘部份→(當天服務完後 付xxxx元)
3.乙方提供甲方外加之服務內容為:
xxxxxxx
xxxxxxx
二、甲乙雙方遵守事項:
1.本合約內容需經甲方付完訂金以及甲乙雙方簽署後方才為有效。
2.甲方支付乙方訂金不得超過服務費用總額的30%。
3.乙方(婚禮記錄) 因天然不可抗力之因素(如:車禍, 教召和一等親親屬過世等等)
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乙方需於知悉無法提供服務時立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
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
及提出相關文件証明。
4.除上述第二條第3款之因素外,乙方於服務日期前得通知甲方解除本合約。
但乙方除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外,並依下列標準賠償甲方:
a.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三個月以上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b.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二個月至三個月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
c.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至二個月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d.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一百。
5. 若乙方未按雙方約定之服務時間抵達約定地點,遲到15分鐘以上須賠償甲方
主要服務費用總額之30%,遲到30分鐘以上須賠償甲方主要服務費用總額之50%,
遲到60分鐘以上須賠償甲方主要服務費用總額之100%。
6.若乙方在未告知甲方情況之下,未依雙方上述約定之服務時間抵達約定地點為
甲方服務,乙方除了須無條件返還甲方原本已支付之訂金,還須賠償甲方主要服
務費用總額之一倍做為懲罰性賠償。
7.乙方未按雙方約定之期限寄出作品,逾期一日依主要服務費用總額賠償1%,
至寄出作品當日止。乙方無法交件,除全額退回主要服務費用總額,需賠償主要服務
費用總額之 2 倍給甲方。
8.甲方(結婚新人) 因天然不可抗力之因素(如:車禍, 教召和一等親親屬過世等等),
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甲方需於知悉無法接受乙方服務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並說明其
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
(甲方一樣需提出相關文件証明)。
9.除上述第二條第5款之因素外,甲方於服務日期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合約。
但甲方需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a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三個月以上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已支付給
乙方之訂金。
b.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二個月至三個月以內通知,除不退還已支付訂金,
另需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c.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至二個月以內通知,除不退還已支付訂金,
另需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d.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以內通知,除不退還已支付訂金,另需賠償
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七十。
10.乙方在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事項中的服務時間內,不得再安排他人之服務。
11.本合約若有未盡之事宜,甲乙雙方依誠信原則處理。
12.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之其他協議事項,如下列:
13.本合約計壹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雙方同意以經雙方簽署過之傳真為正本。
14.facebook、email、line等其他電子往來信件均屬合約內容一部份。
甲方(新娘或新郎)姓名: 乙方(婚禮記錄/新秘)姓名 :
連絡電話: 連絡電話:
地址: 地址 :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簽訂合約日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以上 這樣 請問是可以的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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