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令:為通知人民之公文書上不得沿用日據時代 …
看板Geography作者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時間13年前 (2011/04/25 20:50)推噓6(6推 0噓 0→)留言6則, 6人參與討論串1/1
臺灣省政府令 中華民國43年10月1日
(肆參)府民三字第九三三八四號
事由:為通知人民之公文書上不得沿用日據時代街道名稱,仰知照。
各縣市政府(局)
省屬各機關 :
一 查本省光復後,為破除日本統治觀念,對於各縣市未合我國國情或含有日本
色彩之街道名稱均經予以改正,各機關自不得再予沿用。惟據報現有少數機
關對於答復或通知人民之公文所列之地址,仍沿用日據時代街道名稱者,如
果屬實,殊屬不當,應予糾正。
二 令仰知照,並轉飭所屬知照。
主席 嚴家淦
臺灣省各縣市街道名稱改正辦法 中華民國34年11月17日公布
一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下簡稱本公署)為破除日本統治觀念起見,特訂本辦法,
以為改正街道名稱之依據。
二 凡因左列情形而設定之街道名稱,由當地縣市政府成立後兩個月內改正:
甲 具有紀念日本人物者: 如明治町、大正町、兒玉町、乃木町等是。
乙 具有伸揚日本國威者: 如大和町、朝日町等是。
丙 顯明為日本名稱者: 如梅ケ枝町、若松町、旭町等是。
三 前條應改正之街道名稱,由當地縣市政府妥為擬定實施,但新名稱應具有左列意
義:
甲 發揚中華民族之精神者: 如中華路、信義路、和平路等是。
乙 宣揚三民主義者: 如三民路、民權路、民族路、民生路等是。
丙 紀念國家偉大人物者: 如中山路、中正路等是。
丁 適合當地地理、或習慣,且有意義者。
四 改正之街道名稱,應於街道出入兩口,豎立木牌,以顯著文字,書明新街名。
五 原「町」「丁目」等日文名稱,應即廢除。
六 同一街道,以同一直線,或同一弧線為原則。其有曲折部分者,應另定街名。
七 通行車馬之大道,名為路。較小之道,名為街。道之兩邊,僅有住宅者,名為巷。
八 門牌號數,以不更動為原則。如有變更門牌,其編列次序: 南北行者,由南端起算。
西行者,由東端起算。斜行者,由東南、或西南起算。並就左方編單號,右方編雙
號。
九 街道名稱,及門牌之變更,應迅速通知登記機關。
十 其他地名改正,得參酌本辦法辦理。
十一 本辦法字公佈之日施行。
應該沒有OP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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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JLi:轉錄至看板 Road 04/25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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