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提供被動型基金給國人使用,該怎麼做?꘠…
※ 引述《clive106 (Cashflow No.1)》之銘言:
: 國內的投資工具在成本或種類上落後先進國家是事實,如果今天想要改善這個現象,一種
: 可能是成立基金公司自行發行基金,而成立基金公司除了有三億資本額的門檻外,還有沒
: 有什麼要克服的難關呢?
: 如果成立基金公司的確不容易,有沒有什麼替代的方案?例如,成立投資公司門檻較低,
: 有無可能以投資公司的組織架構來解決被動投資人對多元投資工具的需求呢?
依中華民國法律 有幾種途徑:
1.證券經紀商(若無海外交易所會員資格須採用複委託方式)
2.(銀行/證券/保險)經營信託業務代客辦理有價證券買賣
3.投信發行基金
4.海外基金總代理(投信.投顧.證券經紀商....)
5.投資型保單
法令寫得很死,除此之外都是違法行為。
台灣的基金業務,法律上採用信託契約方式而非投資公司形式,
所以任意成立投資公司吸金是違反投信投顧法等相關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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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最有可能的還是透過信託方式,
不過國內幾家銀行的信託商品還是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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