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海外所得逾50萬元 強制通報

看板Fund作者 (小隆)時間15年前 (2011/01/24 13:37),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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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連結: http://ppt.cc/_F!d 2.內容: 今年5月首度要申報99年度海外所得的最低稅負,財部發布新規定,信託業接受客戶委 託投資海外有價證券,如投資人海外所得逾50萬元,業者須在1月底前通報國稅局;如果低 於50萬或是有投資損失,業者可自願申報,財政部並未強制要求。   投資人今年5月要申報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這是中華民國第1次實施,金融機構有 何通報義務,該如何計算客戶的海外所得?問題不少。財部最近整理出「個人海外所得課 徵基本稅額實務作業疑義」,統一對外說明。業者與投資人關心,如果有海外損失是否可 以扣抵?財政部表示,可以,但只能扣抵「當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可以留 在以後年度抵減,也不能扣抵國內的財產交易所得。 信託業者是否有義務將所得資料寄發給投資人?財政部表示,這是業者對客戶的服務 ,為利投資人報稅,建議業者將海外所得資料通知投資人,可自行增修現有的對帳單使用 。至於海外所得所屬年度,財部表示,投資人如在T日下單賣出境外股票或基金受益憑證, 股票交割日(或境外基金核算買回價格之日)為T+2日,受託人在T+7日把款項給付給投資 人,投資人的海外所得為T+2日所屬年度。 海外所得計算公式分二大類: (一)新台幣信託:交易所得=交割的外幣金額(或依約定核算之外幣買回價格)×約定的 匯率-投資人原信託之新台幣金額   財部提醒,如果海外股票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是98年底前取得,上述的「投資人原信託之 新台幣金額」與「98年12月31日的外幣收盤價(或淨值)×98年12月31日台灣銀行買入及 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的平均數」比較,「得取其高」認定成本。   (二)外幣信託:交易所得=【交割之外幣金額(或依約定核算之外幣買回價格)-投資人 原信託之外幣金額】 × T+2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 盤價的平均數   如果是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海外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上述「投資人原信託 之外幣金額」與「98年12月31日之外幣收盤價(或淨值)」比較,取其高認定成本。投資 人往往有多筆海外基金,如果都在98年12月31日以前買入,各有不同的成本,該如何認定 ?財部表示,原則上以「各筆」的原始取得成本分別和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比較,對投資 人最有利;但如果業者受限於系統資料保存情況,且投資人也無異議,也可以用加權平均 法計算平均原始取得成本後,再與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比較。 -- 十大謊言 1.同學:我沒唸啊,不知道為何考這麼高。 2.來賓:大家好,我只簡單講兩句。 3.老闆:我不會忘記你的貢獻。 4.職員:明天我就不幹了。 5.商人:虧本大拍賣,只到今天。 6.明星:我們只是朋友。 7.政客:我們是最清廉的。 8.女孩:這是我的第一次。 9.父母:我幫你把紅包存起來了。 10.歐巴桑:帥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73.46

01/24 16:47, , 1F
看不懂@@ 海外資本利得也算所得嗎?
01/24 16:47, 1F

01/25 08:23, , 2F
捉大的 小魚不太管的意思
01/25 08:23, 2F

01/25 08:23, , 3F
海外所得超過六百萬就要注意了
01/25 08:23,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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