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連動債糾紛第一批77%獲補償 最高賠5至6成
1.原文連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04/5/1knul.html
2.內容:
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 4日電)銀行公會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今天公布第一批連
動債銷售糾紛案件評議結果,100件個案獲得補償比率為77%,最高理賠金額為投資金額的
5至 6成。
銀行公會強調,評議結果主要在界定銀行如有銷售缺失,應給予申訴人補償,而不是賠付
損失;評議委員會做出的評議結論並不是司法判決,連動債投資人如不能接受評議結果,
仍可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
銀行公會表示,目前公會已受理的案件數接近 2萬件,第一批100件個案是採隨機抽樣做
為首次的模型樣本,評議委員會依據銀行未遵行法令銷售缺失的情節輕重,分成「重大」
、「高度」、「中度」、「低度」及「無缺失」五大項。
銀行公會指出,第一批 100件連動債銷售糾紛獲得補償比率占77%,未獲得補償比率占23%
,最高理賠金額為投資金額的 5至 6成。
銀行公會表示,審查連動債銷售爭議已歸納八大類型,以八大類型為主軸,逐一分類整理
出107項具體爭議,依銀行未遵行法令銷售缺失的情節輕重,分重大、高度、中度、低度
及無缺失進行審查,最後給予0%至100%不等的補償比率。
銀行公會指出,審查連動債銷售爭議的八大類型,分別為:一、申訴人未對相關信託契約
進行簽名或蓋章。二、銀行未對申訴人執行認識客戶(KYC)的程序。三、銀行未對申訴
人購買的商品風險等級與風險承受度不符者進行確認。四、銀行未對申訴人說明產品條件
(如連結標的、跌破下限條件等)。
五、銀行未對申訴人揭露產品風險。六、銀行未定期對申訴人寄送對帳單或信託財產
目錄。七、銷售過程行為牴觸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範、應注意事項及銀行公會相關公約
與共通性自律規範的遵守者。八、其他類似案件,如主管機關交辦事項(高齡、最高學歷
在國中以下、具傷殘證明等)及符合雷曼九大態樣等。
銀行公會預計在 7月中旬前,公布第二批評議結果,並依例在銀行公會網站公告。9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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