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經濟部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相關疑問?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lks)時間10年前 (2014/04/24 13:52), 編輯推噓6(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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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知道你會不會看到這篇網誌 我是個法律門外漢,難免有所疏漏 但這個條文是小弟看了三天所整理出的一些重點 希望你能有意願看看, 也希望你如果有認識法律專業人 願意對校此文, 也請以法律人的角度審慎對校, 僅此, 致上最高的感謝 經濟部著作權法修正草案-20140403公布版-用於20140423第一次公聽會 http://www.sendspace.com/file/hlgvxg 經濟部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標示版 http://www.sendspace.com/file/p8o9tj 補充參考連結 1. http://www.taiwanncf.org.tw/ttforum/52/52-11.pdf 引述文件內容:本文認為,網路言論不論透過影音或圖文之方法呈現, 皆屬憲法及法律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 而因國家對「政治性言論」的寬容與否,表徵的是這個國家民主法治的進步程度, 故檢驗我國政府對於網路上政治性言論的態度,有其價值。 2. https://eteacher.edu.tw/Read.aspx?PostID=21 教育部的中小學網路素養及認知網站提到 我國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 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接下來,是對於本次2014.04.03所公開的版本, 並於2014.04.23 09:30 AM進行公聽會 請注意著作權法修正後 特別強調定義出 "再公開傳達" 引述條文部分內容: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因應科技發展需要,整併及修正著作財產權之無形權能規定: 數位匯流的發展導致利用型態與權利範圍界線模糊之問題,修正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 其次,針對網路及傳播設備的發展,增訂再公開傳達權; 再者,就公開演出及公開口述不易區分之問題,整併公開演出及公開口述,並修正公開演出之定義; 最後,簡化公開上映之定義,俾利理解。 請注意下列相關法條 第54條 新增 "行政救濟程序" “請願或陳情程序” “其他依法規之申請程序” 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問題: 是否只要涉及侵權違法,就可以透過上述手段蒐證作為執法依據? 第55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非營利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授課目的必要之範圍內, 得重製、改作、散布、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再公開傳達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情形,得於同一時間向授課現場以外場所已正式註冊該課程之人, 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再公開傳達及散布課程內容, 但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接受課程以外之人接受該課程。 非營利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 問題: 是否針對太陽花學運而設定? 由人民和政府兩方參照 人民面: 公民講堂舉辦在街上, 教授或演講人自願性在外授課或公開演講, 會去設定自己要跟誰講嗎? 更不用說 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接受課程以外之人接受該課程 政府面 公聽會、政策宣達會等造勢大會 可以利用這點 採取合理措施,藉由報名等方式剔除不希望在場之人士 而這個能做出什麼效果 請試想媒體效應 第75條 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文字或視聽影像之論述及該論述所附帶利用之著作,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翻譯、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問題: 如果一些偏頗的評論報導 只要標註 "不許轉載" 這樣它就受著作權法保障 而有保有侵權的罰則? 請試想媒體效應 第120條 罰則 擅自以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再公開傳達、公開展示、改作、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部分有特別提到 配合本次修正新增之再公開傳達權,爰於修正條文中予以增列。 第126條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五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停止其行為; 如不停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說明提部分提到 本條所稱「主管機關」係指「著作權專責機估」,爰修正明確規定。 這個著作權專責機關 是新增修訂的 問題: 現在看的到的很多NGO/臉書社團/網友常用的PTT,甚至自發性的文宣 所整理的相關”疑似不實”報導 屆時只要一再引用已經註明"不許轉載"的相關政治新聞時事報導 如果情況一再發生 它是否可依這條所賦予的權力停止你事業的操作? 補充: 第64條=>第六十四條 "為嘲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得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前項規定利用著作者,"得省略著作人姓名"。 問題: 如果疑似不實的報導,是否就能夠隱姓埋名?如何找到散播不實傳言者? 經濟部著作權法修正第一次公聽會 相關文案請詳閱官網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15873&ctNode=7645&mp=1 立法程序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1_intro/introView.action?id=9 備註: 目前經濟部僅舉辦過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一次公聽會 小弟認為 法律共識是由多數個人解釋彙集而成 法律解釋是由專家政府機關執行 本人生性樂觀開朗,近期至未來五十年之人生規劃都已妥當, 交友廣闊,目前身無隱疾,且家中尚有老父老母老婆需奉養, 絕無任何自殺輕生之意圖, 近期也未規劃前往外地旅遊踏青,生活作息正常, 更無機會接觸木炭、毒藥、槍砲彈藥等危險管制物品 若是本人被發現死亡且現場無外力及打鬥掙扎痕跡 如在車內、 房間等等隱蔽場所, 或如近日新聞所報導宜蘭發生的下車即被槍擊等等不符社會常理之舉動 絕非本人自殺或自發性舉動, 另本人非常遵守交通法規, 絕不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是超速行駛, 若近期發生交通事故,定為有心人士所為 謹此宣告 絕不自殺、絕不發生意外! 如小弟及家中成員遭遇不幸, 請有意願的您幫小弟討回公道。 小弟仍會致力於公民不服從的行為舉動, 並誓死捍衛我們應有的言論自由, 直至台灣民主及法治得”多數民意正當“的那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236.1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8318732.A.D0F.htmlgasbomb:轉錄至看板 PublicIssue 04/24 13:53

04/24 14:14, , 1F
推 有高手幫轉八掛版?
04/24 14:14, 1F

04/24 14:17, , 2F
標題要不要加個[爆料]?
04/24 14:17, 2F
bugbook: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4/24 14:18

04/24 14:31, , 3F
TPP簽訂會影響到著作權法 台灣必須在簽之前或之後改法?
04/24 14:31, 3F

04/24 14:32, , 4F
法規與西方接軌可討論 但就怕有陷阱跟26接鬼..
04/24 14:32, 4F

04/24 14:47, , 5F
八卦那邊的推文開始有回應了,去那邊討論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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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14:56, , 6F
可po去PublicIssue版 服貿文章才不會被洗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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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16:13, , 7F
你的疑慮就都是真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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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高調...超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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