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問題] 公務員洩密案件的責任問題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luche)時間11年前 (2014/04/20 22:58), 11年前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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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JJ5maM9 ] 作者: luche (luche)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問題] 黃世銘案件的責任問題 時間: Tue Apr 15 06:07:29 2014 本題應該不會考 而且我只有大概看一下懶人包 案由:某甲為司法機關的公務員 洩密又非法監聽 淪為政治打手 1.刑事責任:一審已確定洩密罪、通訊保障法罪及監察法罪 (此處想問 涉及特別法部分刑總會不會考;另外還有最近流行的路過, 應該不屬於刑總範圍吧?) 2.民事責任:? ============================================================================= 問題:刑事法庭追究完監察院或法務部是否應再追究 移送職務法庭 雖然之前監察院彈劾都剛剛好平手未過半 但洩密案之後得到法院認證 是否應再追究行政責任 (意即監察院可能應依刑事法院判決行第三次彈劾) 3.懲戒責任: 法官法§89 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1)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 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 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2)違反第18條規定,情節重大。 (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3)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4)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檢察官有前述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檢察官之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 懲戒程序。 移送懲戒程序(法官法第51): (1)法官之懲戒,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2)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除依法官評鑑之規定辦理外,得逕行 移送監察院審查。 懲戒之種類(法官法第50、89條檢察官準用) (1)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2)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 年以下。 (3)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4)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 (5)申誡。 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撤職以上之處分。 檢察官定義(法官法第86條): (1)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2)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我被搞迷糊了?!檢察總長回任主任檢察官又是依哪一條法令→法院組織法66條 如果決定有問題 做出相關決定然員是否同樣應受彈劾 (目前看起來是不用負擔行政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0.225.17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7513252.A.589.html ※ 編輯: luche (123.0.225.173), 04/15/2014 06:08:35 ※ 編輯: luche (123.0.225.173), 04/15/2014 06:09:41 ※ 編輯: luche (123.0.225.173), 04/15/2014 06: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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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沒下文 不是判1年2個月 我比較好奇的是 為什麼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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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成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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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條都寫很清楚的要監察院彈劾過關才會發動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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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平手了要怎麼再行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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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檢察總長是特任官(法院組織法66條) 黃在失去檢察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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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身份後並不當然會失去檢察官身份(同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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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第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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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黃得易科罰金是因為宣告三罪都6個月以下 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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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1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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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回答 我知道你在法律版有回過我 但我的問題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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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未過前 一審未判決 但得到司法認證後似明顯符合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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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條懲戒要件 「應」另予課責 而非僅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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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應該要審酌刑事法院判決 依職權另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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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uche (123.0.225.173), 04/15/2014 13: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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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問題就會落入監察院到底能不能再發動一次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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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徑行「課責」開始公務員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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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麻煩的是現在監察法查無彈劾的詳細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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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監察院...還是乖乖的煎茶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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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都是同一批人,一定又會再次平手,因為只要送公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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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會有懲戒處分,監察院一定會擋下不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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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是送職務法庭拉 還有聖人和羅如果不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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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是不是應該依職權起訴這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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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應彈劾未彈劾好了 彈劾本來就不是羅的權限這不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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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聖人身為監委有應彈劾未彈劾有無刑法分則或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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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刑法的任何一條罪名可以適用?答案很明顯 這案子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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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讓檢察官起訴 或是說根本就不該開始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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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根本應該由立委利用備詢權限好好的去定一下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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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uche (123.0.225.173), 04/20/2014 22: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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