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學運之法律責任與抵抗權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Keep The Faith)時間10年前 (2014/04/18 21:32), 10年前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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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404/373372/ 2014 年 04 月 04 日 22:33 作者:李仁淼(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自 3 月 18 日太陽花學運發生之後,迄今已超過半個月, 除政府部門對憲政僵局迄今似仍未能有妥適解決之道令人憂心外, 日前馬總統接見外賓時,言明要追究學生之相關責任,亦同樣令人擔憂。 依相關媒體之報導,目前已有超過 200 名參與此次學運之相關人受到偵訊。 此一問題,究應如何解決,憲法學上抵抗權之理論,應可提供一定之思考方向。 所謂抵抗權,因定義範圍之不同,或指國家權力嚴重侵害人性尊嚴, 國民為維護自身之權利、自由,確保人性尊嚴,在沒有其他有效之救濟手段時, 為拒絕實定法上義務,進行抵抗行為之權利。 或指作為保障立憲主義之手段的一環,於政府濫權毀憲時, 國民藉由本身之實力予以抵抗,尋求恢復憲政秩序之權利。 抵抗權之思想自古以來即有,卻直到十八世紀近代市民革命期,才開始具有重大意義。 近代人權之代表性文獻, 如美國獨立革命期於 1776 年頒布之的 維吉尼亞權利法案(Virginia Bill of Rights)中指即出; 黨政府違反人權保障之宗旨時,「改革、變換或廢止政府」 即為多數國民「不容置疑、不可剝奪和不能取消的權利」(3 條)、 其次 1789 年的法國人權宣言(D?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亦揭示: 作為人類自然和不可動搖的權利, 包含「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人民的政治。」(2 條)。 亦即,抵抗權之理念乃源自於自然權思想。 不過,隨著近代立憲主義之發展,違憲審查等憲法保障制度逐漸完備, 抵抗權即較少出現在成文之憲法法典。 抵抗權性質,過去學說上曾就其是否為實定法上之權利有過爭論。 首先有學說主張: 此種權利若是在憲法上有明文保障自不待言,即便在無明文規定之情況, 亦應將其理解為,內含於以「自然權」為基礎之立憲主義憲法之實定法上的權利。 就我國現行憲法而言,雖無抵抗權之具體規定,不過依憲法前文, 憲法制定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以及憲法第二條「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之規定, 似可說明此憲法為具有某種「自然權」意義下所制定之意義。 其次,另有學說主張: 抵抗權是無論有無實定法之根據,均受自然法保障。 此說又可區分為,主張若實定憲法有規定,則雖可成為實定法上之權利, 不過仍不因實定法上之規定,而有損抵抗權具自然法之性質。 另有學說主張,抵抗權雖以自然法為根據,不過其為實定法以外之權利。 以上,學說上雖有,抵抗權為來自實定法以外之自然法上之權利之說。 不過,此種主張過於廣泛模糊,亦即抵抗權似應將其理解為,在近代立憲主義中, 以「自然權」思想為基礎所架構而成之實定法上的權利。 其次,有關抵抗權之發動要件,必須是在政府濫用權力造成於立憲主義上重大憲政危機, 一般人權之行使受到重大限制時,才有發動之必要。 此乃因在立憲主義之憲法秩序還能維持之狀態中,對於國家之個別違法或違憲行為, 可透過行使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等憲法上保障之自由、權利, 或是透過訴訟以追究國家之違法違憲行為,即可達到匡正憲法秩序之目的。 因此無須藉由抵抗權之發動以解決憲政爭議。 申言之,抵抗權通常是伴隨個人或群眾之實力, 如此次學運中以佔據議場等手段進行抗爭, 因此必須留意其亦內含有招致憲政混亂的危險性。 有關此點,過去日本曾於 1962 年的判決中出現: 一)並非單只是國家行為違反憲法個別條項、 而是在民主主義之基本秩序受到重大之侵害,憲法之存在本身受到否認之情況、 二)國家之不法必須在客觀上已經非常明確、 三)由憲法、法律所規定之所有法律救濟手段均已無達到有效目的之可能, 作為法秩序重建之最後手段, 為發動抵抗權之要件(札幌地判昭和37年1月18日)。 有關此三要件,有學說提出,即使國家行為僅違反單一的憲法條項, 也有可能帶來立憲主義體制之重大危機,因而質疑第一項之要件過於嚴苛。 近日我國之太陽花學運, 雖然起因於國民黨張慶忠委員於審查與中國簽定之服貿協議時, 以違反程序之方法,利用擔任委員會主席之便強行使其通過, 引起以大學學生為主之人民的高度警戒,進而採取較為激進之手段,佔據立法院議場。 不過若仔細審究其背景原因,則包含 2008 年陳雲林來台時, 政府對人民的表現自由、集會甚或營業自由的壓制、同時去年 9 月政爭中, 行政部門企圖介入立法部門逼迫立法院院長下台、更核心的原因則是, 服貿協議之簽署與否更會涉及到眾多人民之工作、生存等憲法上保障之權利 以及台灣的國家定位等重大憲政議題及。 而此次引發之憲政危機,實難期待等到危害發生後才透過司法訴訟就個案上進行救濟。 也因此,學生此次佔據立法院議場甚或闖入行政院之行動, 應符合上述抵抗權發動之三要件。 當執政者戴著合法的面具蹂躪人權,或其已失去作為權力實體之公信力時, 抵抗權之行使,往往會出現群眾以私人實力對政府進行全面抗爭之場面, 甚或會被以「違法」之理由,而受到國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之危險。 因此該種權利之行使必須具備非常之勇氣甚或犧牲之覺悟。 就此次參與學運之學生而言,現今可能面臨妨害公務(刑135)、侵入住居(刑306) 、毀損器物(刑354)等刑事責任之訴追,也可能受到民事上侵權行為之求償。 設若相關人之後被起訴, 以「自然權」思想為根基之抵抗權能否在我國司法實務上受到採用, 實考驗著擔任司法審判之法官的「良心」與人權素養。 -- 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88.9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827942.A.59A.html ※ 編輯: deepdish (220.135.88.95), 04/18/2014 21:33:17

04/19 12:33, , 1F
有大法官解釋的等級強文,推!
04/19 12:33, 1F
文章代碼(AID): #1JKIbcMQ (FuMouDiscu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