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學運之法律責任與抵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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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04 月 04 日 22:33 作者:李仁淼(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自 3 月 18 日太陽花學運發生之後,迄今已超過半個月,
除政府部門對憲政僵局迄今似仍未能有妥適解決之道令人憂心外,
日前馬總統接見外賓時,言明要追究學生之相關責任,亦同樣令人擔憂。
依相關媒體之報導,目前已有超過 200 名參與此次學運之相關人受到偵訊。
此一問題,究應如何解決,憲法學上抵抗權之理論,應可提供一定之思考方向。
所謂抵抗權,因定義範圍之不同,或指國家權力嚴重侵害人性尊嚴,
國民為維護自身之權利、自由,確保人性尊嚴,在沒有其他有效之救濟手段時,
為拒絕實定法上義務,進行抵抗行為之權利。
或指作為保障立憲主義之手段的一環,於政府濫權毀憲時,
國民藉由本身之實力予以抵抗,尋求恢復憲政秩序之權利。
抵抗權之思想自古以來即有,卻直到十八世紀近代市民革命期,才開始具有重大意義。
近代人權之代表性文獻,
如美國獨立革命期於 1776 年頒布之的
維吉尼亞權利法案(Virginia Bill of Rights)中指即出;
黨政府違反人權保障之宗旨時,「改革、變換或廢止政府」
即為多數國民「不容置疑、不可剝奪和不能取消的權利」(3 條)、
其次 1789 年的法國人權宣言(D?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亦揭示:
作為人類自然和不可動搖的權利,
包含「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人民的政治。」(2 條)。
亦即,抵抗權之理念乃源自於自然權思想。
不過,隨著近代立憲主義之發展,違憲審查等憲法保障制度逐漸完備,
抵抗權即較少出現在成文之憲法法典。
抵抗權性質,過去學說上曾就其是否為實定法上之權利有過爭論。
首先有學說主張:
此種權利若是在憲法上有明文保障自不待言,即便在無明文規定之情況,
亦應將其理解為,內含於以「自然權」為基礎之立憲主義憲法之實定法上的權利。
就我國現行憲法而言,雖無抵抗權之具體規定,不過依憲法前文,
憲法制定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以及憲法第二條「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之規定,
似可說明此憲法為具有某種「自然權」意義下所制定之意義。
其次,另有學說主張:
抵抗權是無論有無實定法之根據,均受自然法保障。
此說又可區分為,主張若實定憲法有規定,則雖可成為實定法上之權利,
不過仍不因實定法上之規定,而有損抵抗權具自然法之性質。
另有學說主張,抵抗權雖以自然法為根據,不過其為實定法以外之權利。
以上,學說上雖有,抵抗權為來自實定法以外之自然法上之權利之說。
不過,此種主張過於廣泛模糊,亦即抵抗權似應將其理解為,在近代立憲主義中,
以「自然權」思想為基礎所架構而成之實定法上的權利。
其次,有關抵抗權之發動要件,必須是在政府濫用權力造成於立憲主義上重大憲政危機,
一般人權之行使受到重大限制時,才有發動之必要。
此乃因在立憲主義之憲法秩序還能維持之狀態中,對於國家之個別違法或違憲行為,
可透過行使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等憲法上保障之自由、權利,
或是透過訴訟以追究國家之違法違憲行為,即可達到匡正憲法秩序之目的。
因此無須藉由抵抗權之發動以解決憲政爭議。
申言之,抵抗權通常是伴隨個人或群眾之實力,
如此次學運中以佔據議場等手段進行抗爭,
因此必須留意其亦內含有招致憲政混亂的危險性。
有關此點,過去日本曾於 1962 年的判決中出現:
一)並非單只是國家行為違反憲法個別條項、
而是在民主主義之基本秩序受到重大之侵害,憲法之存在本身受到否認之情況、
二)國家之不法必須在客觀上已經非常明確、
三)由憲法、法律所規定之所有法律救濟手段均已無達到有效目的之可能,
作為法秩序重建之最後手段,
為發動抵抗權之要件(札幌地判昭和37年1月18日)。
有關此三要件,有學說提出,即使國家行為僅違反單一的憲法條項,
也有可能帶來立憲主義體制之重大危機,因而質疑第一項之要件過於嚴苛。
近日我國之太陽花學運,
雖然起因於國民黨張慶忠委員於審查與中國簽定之服貿協議時,
以違反程序之方法,利用擔任委員會主席之便強行使其通過,
引起以大學學生為主之人民的高度警戒,進而採取較為激進之手段,佔據立法院議場。
不過若仔細審究其背景原因,則包含 2008 年陳雲林來台時,
政府對人民的表現自由、集會甚或營業自由的壓制、同時去年 9 月政爭中,
行政部門企圖介入立法部門逼迫立法院院長下台、更核心的原因則是,
服貿協議之簽署與否更會涉及到眾多人民之工作、生存等憲法上保障之權利
以及台灣的國家定位等重大憲政議題及。
而此次引發之憲政危機,實難期待等到危害發生後才透過司法訴訟就個案上進行救濟。
也因此,學生此次佔據立法院議場甚或闖入行政院之行動,
應符合上述抵抗權發動之三要件。
當執政者戴著合法的面具蹂躪人權,或其已失去作為權力實體之公信力時,
抵抗權之行使,往往會出現群眾以私人實力對政府進行全面抗爭之場面,
甚或會被以「違法」之理由,而受到國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之危險。
因此該種權利之行使必須具備非常之勇氣甚或犧牲之覺悟。
就此次參與學運之學生而言,現今可能面臨妨害公務(刑135)、侵入住居(刑306)
、毀損器物(刑354)等刑事責任之訴追,也可能受到民事上侵權行為之求償。
設若相關人之後被起訴,
以「自然權」思想為根基之抵抗權能否在我國司法實務上受到採用,
實考驗著擔任司法審判之法官的「良心」與人權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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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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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eepdish (220.135.88.95), 04/18/2014 21: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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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2:3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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