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服貿簽訂的合法性討論
這篇想向鄉民們請教的問題很lag
主要的問題是
"行政院對大陸簽訂服貿協定後產生效力",這件事情是否違法
之前在電視上看黃國昌老師的論述
大部分是在挑戰 "在條文進入立法院後的審議法制化"
我自己找了一些舊的新聞 (占領立院時期)
行政院簽署協議的法源依據應該是來自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5-2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
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
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
方式處理。」
照此法條的論述,在立法院授權行政院簽署之後
只要簽署內容不涉及法律修改立法院根本無權干涉
而之所以會有"審議簽署內容"這件事
是在已簽署之後,立院朝野協商的結論,所以才會產生"如何審議"的程序問題
而後來國民黨破壞朝野協商的結果讓法案強行通過(30秒事件)
此事看起來為國民黨背棄信用,
但並不影響此簽署內容可供行政院發布成行政命令的事實
所以是否以法律上來看,行政院的做為其實並無不法?
另外找到一篇有關大法官釋憲的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326/367734/
以下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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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中,有相當清楚的說明:「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
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
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換句話說,只
要中華民國與國際法上具有主體地位之實體,依合意所作成之書面協定,凡有涉及國家重
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且發生國際法或內國法上效力者,無論該書面協定是使用何種名
稱,均屬憲法上所謂的「條約」;而依憲法第58條第2項及第63條之規定,此等「條約」
自應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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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中後段有提到,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部分內容可能有違背此大法官解釋
但此法條是不是真的違憲,每個人都有一套看法
但只有大法官的看法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若沒有提出對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違憲的釋憲案
在大法官做出結論之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當然合法
我說了半天只是想表達
儘管行政院的手段粗糙,但是似乎沒有違法?
對照新聞媒體或是學運口號,我不知道哪邊才是對的
有沒有鄉民了解細節,能解釋一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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