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有關公投盟的問題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靜置)時間10年前 (2014/04/13 21:04),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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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這樣回我 請問大家怎麼看? 違反集會遊行法 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衝行政院 警察沒先按照程序驅離嗎 喊話驅離不走 有目的的做所謂公民不服從權 設下害警察變成是國家機器對付手無寸鐵 的人民陷阱 還高喊沒違憲沒違法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設施之安全、維 持對外交通之暢通;同法第十條規定限制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資格 ;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為不許可集會、 遊行之要件;第五款規定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 請者得不許可集會、遊行;第六款規定申請不合第九條有關責令申請人提出申請書填具之 各事項者為不許可之要件,係為確保集會、遊行活動之和平進行,避免影響民眾之生活安 寧,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並無牴觸。惟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 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 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集會遊行法第二十 九條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第二十 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主管機關不准公投集會遊行 就是因為這次屁眼學運造成以上四點 所以方局長【為確保集 會、遊行活動之和平進行,避免影響民眾之生活安寧,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 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方局長是違憲在哪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222.9.3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394269.A.53B.html

04/13 21:06, , 1F
看到沈伯洋(撲馬)老師fb上有人問 也有人答類似問題?!
04/13 21:06, 1F

04/13 21:08, , 2F
集會遊行法並沒有授權方哥做「永久性拒絕」路權申請
04/13 21:08, 2F

04/13 21:10, , 3F

04/13 21:16, , 4F
他是要有立即性緊急的必要條件才可以制止....
04/13 21:16,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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