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支持方仰寧的矛盾 vs. 反對洪崇晏的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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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方仰寧的矛盾 vs. 反對洪崇晏的路過?
先說說方仰寧分局長好,許多人挺他,支持率突破全國人數的9%,
功高震主。表達支持是OK的,但目前不解的是支持理由為何?是因為方
表示「若真的有錯,絕對接受司法調查,我無所畏懼,若有錯,願意辭
職」,因為他無所畏懼、接受調查、願意辭職嗎?好的,這算是一個理
由,那我們就假設支持他是條漢子。
那麼,他作了哪些事情應該接受調查的事呢?主要有幾點,首先是
凌晨先承諾不會驅離結果天亮就驅離,這跟六三三不一樣(王聖人表示
競選承諾不一定要兌現。),當他是公務員並以公務員職權對外發言的
時候就產生了效力,瞬間就違反效力,似乎不是太好。好吧,若說這是
警察的戰略需求,好像勉強可當理由,反正當官的講話不能盡信是一種
普遍常識;再說第二點,方仰寧在被質詢時對高嘉瑜說,往日後公投盟
再申請集會遊行,他絕不會同意,違憲也會負責,集會遊行法沒有授權
分局進行永久性拒絕的處分,這是一錯,二錯是他對議員表示違憲他會
負責,既知有違憲之疑慮而不重新考量而執意為之。所以,到目前為止
,會認為方沒有任何錯誤行徑嗎?
所以,網友發起的「無限期支持方仰寧、支持警察」本身就有多重
矛盾了。無限期支持就是一種造神盲目,正常的支持應該是有條件、有
時效的,好吧,可能是要展現媽祖和上帝的大愛;再來,選擇支持方仰
寧也沒問題,問題是支持方仰寧的哪一點?支持他言而無信?支持他違
法進行永久性處分?支持他甘冒違憲之風險,或者支持他面對群眾表示
願意接受調查?三者,支持警察與支持方仰寧更是衝突中的衝突,警察
權力源於法律始於憲法,但正是因為有他的言行,所以造成該分局必須
做出違法之行政處分(有蓋章的通通都算),正因為他所以警察們可能
必須執行違憲違法之事,在此湧現各種矛盾與衝突。因此,建議該粉絲
團名稱改為「有條件有效期支持方仰寧勇於面對群眾接受調查並支持警
察依法行政但不支持警察違法違憲行使公權力」,唉呀,好像太長了,
但把話說長一點、說清楚一點,可能會比較好,我們來看洪崇晏。
洪崇晏作了什麼違法亂紀的事情?嗯……不知道沒關係,我幫你整
理:涉嫌聚眾包圍官署、涉嫌破壞公物、涉嫌妨礙公務執行、涉嫌恐嚇
暗殺分局長。應該就這些吧?我列出來的應該已經比那些反洪崇晏的人
還多了。逐項來說,他有聚眾嗎?沒有。他不是發起人、不是揪團人,
只是其中熱血鄉民,我們要譴責的方向應該是他莫名其妙生出麥克風、
莫名其妙疑似有M傾向要來坦(很多人想被虐)、不是農民又想來收割
(也沒割成);其二,他有破壞公物嗎?沒有;其三,他有涉嫌妨礙公
務嗎?沒有。這誤會更大了,他在現場協助秩序,還幫忙CUE分局長讓
方講話,他還要求鄉民冷靜,最後還引導大家去立法院,他根本是暴民
的敵人、根本應該發個警友狀給他,協助執行公務耶!第四,他恐嚇要
暗殺分局長?誤會一場。洪表示:「如果後來蔡教授拿回路權的話,你
就要道歉下台,如果沒有的話,你真的要很小心了,你會害馬政府滅亡
,你會害你自己被暗殺」,這點就是他的錯誤了,因為他要引喻東德的
秘密警察在柏林圍牆倒塌以後被清算的遭遇為鑑,但現場根本沒人有空
聽他講,恐怕也沒幾個警察知道這段「警察作為國家機器之末端,執行
不正確公權力之後遭到整肅的小故事」,所以洪錯在想長篇大論賣弄知
識卻又說的不清不楚。整體而言,他沒有違法,而且是在協助執行公務
但失敗,想順便講點小故事但失敗,疑?他沒有違法?不是違反集會遊
行法嗎!?
接著來說說路過與集會遊行法。大家來看到這邊應該有點累了,直
接進入正題。首先,包圍警察局根本不適用集會遊行法,因為白狼站在
小發財上面、找了一堆人、經過立法院、駐留三四小時並發表演說,中
正一分局的行政裁量認為只是路過不是集會遊行,因此一堆人沒有小發
財、沒有公開演說、沒有發五百元、沒有單一組織、沒有主揪人,怎麼
是集會遊行呢?就是路過(蓋章);第二,有人表示,既然方仰寧做出
不適宜的行政處分、可能有違憲之疑慮,為什麼不走體制內的手段呢?
拜託,體制內的手段超多種,包含行政救濟、大法官解釋、1999電話申
訴、找議員和警局陳情,甚至集會遊行和路過,都是體制內手段,要選
擇何種救濟手段是民眾的選擇,為何非得逼他去信用卡繳費不能臨櫃繳
費或是ATM劃撥?第三,可是他們聚眾進行不合法的舉動,拜託,天呀,
都什麼年代了?依法申請的集會遊行當然合法,不須依法申請的路過當
然也合法,什麼時候依法和合法的東西是體制外的行動了?再說,如果
有人亂丟垃圾、亂塗鴉,自然可以去找環保局檢局,有人打罵叫囂攻擊
也有其他法來處理,違法行徑有其他專法,在此無涉及集會遊行法。所
以,集會遊行和路過沒有體制內外的問題,是可以依法報備、緊急臨時
行動(釋字718)、完全合法路。
最後說結論(每次都要條列結論,避免有人懶得看),由後往回說:
零、這件事情跟大腸花、太陽花無關,也不是學運,
整起事件就是分局長 vs. 集會遊行法。
一、集會遊行可以事前報備、臨時行動,也可以先上街後補票。
二、路過完全合法,但不合法的侵權行徑還是需要依其他相關法令究責。
三、人民面對政府的不正當處分,可以有多種救濟管道,
陳情、救濟、釋憲、檢舉、遊行和路過都可以,沒有先後適用順序,也同時服用。
四、洪崇晏沒有揪眾、沒有破壞侵權,但涉嫌收割、當虐、當坦,
甚至協助執行公務群眾還不鳥他,還想講寓言故事給警察們聽,
但台詞太長沒有講完。重點放在他身上,根本就錯了,他完全不是重點!
五、重點是方仰寧分局長。但分局長疑似違法違憲,支持方仰寧跟支持警察
是顯然衝突之事,而且更無涉警察辛苦可憐,有疑似違法違憲的長官才辛苦吧。
六、有鑑於此,我還是不懂反對路過派的具體論點,
我也不懂支持方仰寧派的主要論點。懇請賜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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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家族的人高舉五六不能亡的牌子路過,請問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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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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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噴漆灑冥紙丟垃圾有其他法律適用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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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2. 主持又如何,他沒有"主導"任何非法行為
3. 即便他有主導或執行非法行為,歡迎跟環保局、交通局和警察檢舉(
我先幫你想那些人可能的違法行徑:噪音污染 + 亂丟垃圾 + 塗鴉 + 公然侮辱
4. 再說一次,我沒有說他們完全合法,我也覺得違法行為就應依違法行為處理
所以,請您蒐集資料去找該管轄區分局報案吧~
就是中正一分局,不知道現在有無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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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懂沒有用,因為沒人去檢舉、起訴呀,拜託你了!
又,「我不懂關你什麼事?」這句話意涵深遠,令人省思,真的,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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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xainbo (140.112.24.43), 04/13/2014 13: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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