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就算猴子也能在三分鐘內理解的憲法常識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Keep The Faith)時間10年前 (2014/04/13 00:57), 編輯推噓31(34341)
留言78則, 3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以下在 FB 看到來分享一下 本人非作者 不代表本人立場 -------------------------------------------- http://goo.gl/nN7KH4 在現行集會遊行法體系下,集會遊行分為「室內」「室外」兩大類。 室內集會無須事先申請核准,而室外集會遊行,除了一般的集會遊行外,又分為 1.「依法令」 2.「學術教育藝文體育」 3.「宗教民俗婚喪喜慶」 4.「因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等幾種特殊類型。 (集遊法8條、9條) 1.2.3都不用事先申請。 而4.則不受集遊法規定須6日前申請的限制,學理上稱為「緊急性」集會遊行。 (我知道,你一定覺得很怪,為何在自家巷口舉行10人靜坐依法要申請警察許可, 讓台北市大交管的財團馬拉松依法卻可以不用事先申請? 但,為了避免增加猴子的負擔,我們先別管集遊惡法如何精神錯亂自相矛盾了。) 411中正一分局前的集會,起因於當日上午警察機關撕毀承諾、違法驅離,有人認為, 若不即刻舉行,難以迅速回復公投盟被侵害的憲法權利,可能屬於「緊急性」集會遊行。 而學理上另有一種集會遊行法未規定的「偶發性」集會遊行,只要是群眾自發聚集, 事實上沒有特定發起人或負責人,都屬於偶發性集會遊行。 411集會經由網路,群眾口耳相傳、自發聚集,顯然是這種類型。 「緊急性」集會遊行雖不受6日前申請的限制,但仍然須要事先申請, 只是主管機關要在24小時內回覆結果(集遊法9條、12條)。 所以,411中正一分局集會,未事先申請,就算認定為緊急性集會, 仍確實違反集會遊行法8條1項、9條1項但書、12條2項。 欸,不是說要打郝市長的臉嗎? 別急,讓我們翻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備有白話翻譯米糕) 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 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 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節錄 「......就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 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 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 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 雖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 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又規定: 「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針對緊急性集會、遊行,固已放寬申請許可期間, 但仍須事先申請並等待主管機關至長二十四小時之決定許可與否期間; 另就偶發性集會、遊行,亦仍須事先申請許可, 均係以法律課予人民事實上難以遵守之義務,致人民不克申請而舉行集會、遊行時, 立即附隨得由主管機關強制制止、命令解散之法律效果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參照), 與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並未排除偶發性集會、遊行」, 「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之意旨有違。 至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立法機關並非不能視事件性質, 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 改採許可制以外相同能達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較小手段, 故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 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 已屬對人民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牴觸, 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眼花了嗎? 來來來來,看白話版結論: 大法官認為,集遊法要求緊急性(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 以及偶發性(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 集會遊行,都要事先申請許可, 已經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第14條(集會自由)。 因此,大法官宣告集會遊行法第8條1項、9條1項但書、12條2項違憲! 咦,這些被宣告違憲的條文怎麼這麼熟? 是的,這些就是411中正一分局偶發性集會所違反的條文啊! 換言之,411集會是違反了違憲的法律。 只要是生活在民主國家,就算猴子也懂,憲法大過法律啊! 郝市長, 您有必要公開說明411中正一分局集會的「嚴重違法」是違反了哪個國家的哪條法律。 若認為411群眾違反幾條違憲的集遊法是「嚴重違法集會」, 我必須說,你是「嚴重憲法無知」! 集會遊行法 http://goo.gl/5awfHR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 http://goo.gl/jdHbPD 群眾包圍分局 郝龍斌痛批:嚴重違法集會(圖片原圖來源) http://goo.gl/Q2f1GJ -- 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88.9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321830.A.3B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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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 可是你跟猴子講道理又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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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問白狼路過沒事 那之後的各種集會遊行為什麼會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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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意外 這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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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證明多數人是靠潮流辨識是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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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智障也知道洪實在有夠欠打,欠打到沒人想知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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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了什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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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歡最後罵好冰冰那段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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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但有些人比猴子還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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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的嘴臉真的成功惹怒了一堆人,隨便幾句話就能搞到天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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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這某種程度上也算是強大的技能了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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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市長的法條還沒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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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們會說104年1月1號才失效 現在仍然要尊守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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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威力可媲美馬總統 太猛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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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講十分鐘,把陳林20天來的能量都摧毀殆盡,其實滿屌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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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來積極想擺脫暴民,洪一講十分鐘馬上破功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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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可能連內文都沒看 看到猴子就高潮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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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局長叫群眾派代表出來,那就是表示他們是集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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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白狼那天屬於"請願" 非集會遊行..那個狗官員大概只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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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狼帶了9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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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路過的話,就不應該由洪一個人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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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可以計成10萬...幾百人算成9個人也不過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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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狼是坐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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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耶,都沒想到,只是路過居然有群眾代表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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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這篇作者就是昨天台視記者撕貼紙事件的居中超強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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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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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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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靠北104.1.1才失效 拿白狼例子賭他們嘴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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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個人不算遊行?以前還有1個人環繞總統府被以違反集遊法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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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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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啦 看完有條有理 還有多一條以後不准公投盟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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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都不用管了..繳個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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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生效時間點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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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控場哈哈 GOO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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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有人外貿協會,不看做了甚麼,只問長相好不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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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是報明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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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是明年才生效 但警局對於白狼前來共襄盛舉嗆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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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定調為路過了 一群人想向方嗆聲不能定為路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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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不錯 不過重點是報備制尚未生效 所以以集會遊行法依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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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 是故 根本 沒有 違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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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群要看清楚了 生效時間點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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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阿XD 我比較想知道藍委還想補強集遊法是在衝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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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dion你錯了吧 集會遊行法依舊它存在 但是違憲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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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 哪有現在不違憲以後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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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大法官把它失去效力的時間點延後 但是使用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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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 重點是沒有違法 光扯違憲就喪失大法官作過渡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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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仍然是違憲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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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意了 對吧 難道"過渡期間"就可以拿"違憲"兩字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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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文字遊戲是可以很容易騙到人 但是違法與否是斬釘截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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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道過渡期是怎樣啦 我是針對你說沒有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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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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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那我理解 我只是不喜歡光拿違憲 卻不提過渡期間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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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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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問白狼那樣算路過 有法律可以指證警察機關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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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確定這三分鐘看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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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三分鐘就看完了,樓上要再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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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警察明明知道他違法 但是不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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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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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今天是民國幾年幾月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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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被宣佈違憲 但在公告失效日之前 他還是合法合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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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該去市政府迷路一下 幫郝龍斌上憲法課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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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還是不一樣,至少在解釋公告後,警察和郝市長都應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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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條是違憲的,不能推卻說不知道是違憲,那麼行政機關在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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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時,就有義務去避免適用違憲的法律,也不能依此主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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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依「法令」的行為而阻卻違法,定期失效的目的是課予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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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一個修法的建議,要求立法機關要訂定因應緊急性、偶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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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許可制以外的配套措施,過去的釋憲實務的定期失效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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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的做法也通常會避免去適用已宣告違憲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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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不知違憲」的依法行政和「明知違憲」的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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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相提並論,後者顯然是惡性重大,尤其口口聲聲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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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連法律有無違憲這件事,執法機關的期待可能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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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得很好 是理想情形 不過執法機關並未違法 也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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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對照之前學生違法佔據立法院的行為 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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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遇過智商比猴子低的吧! 再簡單點 一句口號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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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IN1cEu (FuMouDiscu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