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國家妨害醫護是犯罪,也是國恥!
〈自由廣場〉國家妨害醫護是犯罪,也是國恥!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67262
014-04-02 ◎ 林鈺雄
323 學生攻佔行政院消息一傳出,
由台灣醫護自願組成的救助醫療團,
立即狂奔現場架設臨時急救站,
提供警察和民眾無差別的急救醫療照護。
醫護人員首先在靜坐群眾配合下,
順利衝入行政院內抬出摔傷的警員,
這是救人第一、禁止歧視的「醫療中立性」的勇敢實踐。
我為台灣醫界的人道精神,
感到驕傲無比!
然而,
國家計畫性暴力的一夜鎮壓,
不只血染太陽花,
也蹂躪了醫療中立性的最高原則。
目睹警棍狂敲的醫護,
一開始還被「恩准」急救傷患;
但在凌晨時,
警方突然強制驅離臨時急救站,
威脅所有的醫護人員撤離,
「否則統統上手銬」。
在場醫師指控歷歷:
在他們含淚屈辱地離開現場時,
警察那邊響起一片歡呼掌聲。
這是一種歌頌國家暴力已經登峰造極的「勝利歡呼」?
但是,
當局太有計謀了,
在流血鎮壓前已先強制驅離記者、導演,
試圖抹煞台灣醫療史及警察史上「最黑暗一頁(夜)」的紀錄。
這是犯罪!
也是國恥!
先說「國恥」。
馬政府宣稱在 2009 年的《兩公約施行法》之後,
台灣已與國際人權「接軌」,
聯合國兩公約依照該法第 2、3 條已具有我國內國法之效力。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3、4、7、10 條
及一般性意見書(no. 7, 9, 18, 20, 21, 29),
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2、12 條
及一般性意見書(no. 8, 14, 20),
縱使在緊急狀態(暴動、內戰、交戰、經濟制裁),
也嚴格禁止國家阻撓醫療照護或人道救援。
公約禁止簽約國任意以強暴或威脅驅離醫療站、逮捕或拘留醫護人員、坐視
甚或主導「歧視性醫療」。
例如,
在醫療緊急狀態,
阻撓或癱瘓重創患者的急救治療,
卻濫用急診資源去幫警察集體「健康檢查」。
當局如果踐踏醫療照護的中立性、專業性,
就比起正在內戰中的敘利亞還不如
(阿塞德總統雖殘暴,
但仍容許人道醫療救援)!
可以說,
2014 年的 323-324,
台灣國家暴力的面向與層級,
邁向新紀元,
恐怕要和 1947 年的 228 並論了。
到底是《兩公約》還是《兩空約》?
此外,
公務員(無論是下命者或執行者)強暴醫療,
還是法律白紙黑字的「犯罪」行為。
我國《醫療法》第 106 條第 2 項明定: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
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 項規定: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
施強暴、脅迫,
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
最高刑相同。
若是公務員所犯,
還應依《刑法》第 134 條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最高可處四年半徒刑。
那麼,
該由誰來負刑責呢?
如果驅離醫療本來就是鎮暴計謀的一環,
依照我國司法的向來見解,
所有事前參與同謀、犯罪計畫規劃、當場指揮及下手實施之人,
全部都是《刑法》第 28 條的共同正犯,
而非僅止於教唆犯或幫助犯而已。
犯罪首謀當然就是下命者,
依照犯罪支配說的觀點,
結論亦同,
因為下命者正是操縱整個犯罪計畫的首腦。
此外,
違法驅離醫護時,
所有行為人都難以主張《刑法》第 21 條的「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
說來諷刺,
以上《兩公約施行法》、《刑法》的行政主管機關是法務部,
《醫療法》是衛生福利部,
兩部頂頭上司正好就是江院長!
最後,
呼籲自詡「法定、中立、客觀、專業」的檢察官:
在國家鐵蹄公然踏向台灣的醫療時,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 條及第 228 條第 1 項,
你們負有主動開始並客觀偵查的法定義務。
請大家不要只關心「誰吃了太陽餅」!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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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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