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服貿法條正本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將過去埋葬)時間10年前 (2014/04/05 11: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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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某些私人原因第三次研讀中(前兩次重點放在附件一,這次本文細讀) 然後有兩個小問題,請高手解釋。 1. 第四條 公平待遇的第二項 二、本條第一款不適用於一方現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該一方應逐步減少或消除該不 等措施,且對該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不得增加對另一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 的限制。 問題:具體是多久?有時間限制嗎?各行業的具體規定呢? EX:某企業自己判斷,它需要十年來修改不符的措施,但實際上可能只要不到一年 這怎麼辦? 又反過來,該企業確實需要比外界規定更長的時間修改或修正不符的措施 這又該如何判斷? 2. 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第四項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 修改一方根句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所謂第二十條規定,是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十條規定處理。 於是我上網去查了,但看不懂何謂移轉。 這邊我需要有人能幫我解釋一下……謝謝。 第十條 移轉 一、一方應依其規定准許另一方投資人移轉其投資及收益,包括但不限於:  (一) 設立、維持和擴大投資的資本;  (二) 利潤、股息、利息、資本利得、權利金及其他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費用;  (三) 與投資契約相關的支付,包括貸款協議產生的相關款項;  (四) 出售或清算全部或部分投資所得款項;  (五) 自然人投資人與該項投資相關的收入和報酬;  (六) 根據第七條和第八條所獲得的款項;  (七) 依本協議附件第三款所獲得的補償。 二、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雙方應保證本條第一款移轉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或雙方同意且 按當時規定可匯兌的貨幣,以移轉當日的市場匯率不延遲地進行。 三、基於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一方可於下列情況下,誠信適用相關規定阻止或延 遲移轉,不受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限制:  (一) 破產、無力償還或保護債權人利益;  (二) 有價證券、期貨、選擇權和其他衍生品的發行、買賣、交易、處理;  (三) 刑事犯罪偵查或行政處分調查中的必要保全措施;  (四) 現金或其他貨幣工具必要的移轉申報;  (五) 確保司法裁判或行政處分決定的執行。 四、一方對外收支出現或可能出現嚴重失衡時,可依規定或慣例暫時限制移轉,但實施該 等限制應遵循公平、非歧視和善意的原則。 以上,打擾各位啦。 繼續來作附件一的表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6.173.39.15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668443.A.A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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