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是不是要先設立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
是不是要先設立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 >.^
如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委員長,
副委員長數人,
秘書長,
委員數人。
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原住民代表。
人民議會選舉並有權罷免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人民議會,它行使職權到下屆人民議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常務委員會具體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人民議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人民議會閉會期間,對人民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
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人民議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
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行政院、最高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行政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縣、市、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
法規和決議;
(九)在人民議會閉會期間,根據行政院院長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根據最高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
(十一)根據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
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各縣, 市, 直轄市的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三)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四)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五)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十六)決定特赦;
(十七)在人民議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
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
(十八)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十九)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縣、市、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人民議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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