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是不是要先設立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潮騒のメモリー )時間10年前 (2014/04/04 13:00),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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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要先設立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 >.^ 如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委員長, 副委員長數人, 秘書長, 委員數人。 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原住民代表。 人民議會選舉並有權罷免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人民議會,它行使職權到下屆人民議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常務委員會具體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人民議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人民議會閉會期間,對人民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 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人民議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 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行政院、最高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行政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縣、市、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 法規和決議; (九)在人民議會閉會期間,根據行政院院長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根據最高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 (十一)根據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 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各縣, 市, 直轄市的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三)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四)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五)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十六)決定特赦; (十七)在人民議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 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 (十八)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十九)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縣、市、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人民議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3.63.135.3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587633.A.A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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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好處想,現在人人都可自創舞拳現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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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說獨攬大權,無制衡機制這大缺失,請問如何罷免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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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適用現行的公職人員選罷法,那這機構只是另一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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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獸罷了,代議制度依然畸形...搞個新機構還是一堆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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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自己罷免常委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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