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法源的問題
先撇除溝通誠意啦 黑箱啦 行政命令層級之類的問題
我想問的是根本的法源問題
http://homepage.ntu.edu.tw/~ntuperc/conference-1-files/20130725_2_1.pdf
這是我估狗到的一篇黃國昌老師做的PPT
裡面第12頁提出了質疑
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三項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
文書
質疑這項是否能用在服貿協議
後面政治議題那個應該算沒有
那我想請問 是否有算在行使公權力的範圍呢
我同樣去估狗了公權力的定義
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525號判決曾有以下教科書式之定義:
「所謂行使公權力,系指公務員位居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
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
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公權力是強制性的才能算公權力嗎
開放中資來台這種算是公權力的一種嗎?
如果算 那是否這一次服貿條例
嚴格來上只能說是KMT鑽了法律上的漏洞 而不能說是違法了呢
小弟不是學法律的 有請各位解惑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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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道的使用簡體字的後果: #1InxrhHQ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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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疑問是 他只是允許中資來 沒有強制說你一定要有中資 這樣有算嗎??
※ 編輯: Guerrieri (114.37.224.35), 04/03/2014 14:03:22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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