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對火旺老師的一點感想
火旺老師認為先立法再審查沒有必要,其實只要直接審、實質地審就是遊戲規則
就算先立法再審查,立法的還是同一批人,你明明不信任這批人去作實質逐條審查
又怎麼信任他們去制定監督機制
以上,我應該沒理解錯誤吧?
針對這點,我認為立法監督還是有其必要,我的想法主要可分為兩個思路:
第一,審查後的結果性質不同
實質審查,馬說得很清楚,不能改,所以審查結果也只有要或不要,逐條不逐條意義不大
而監督條例不同,立的是遊戲規則,必須要討論、制定,
過程中人民有相對多的空間去對民意代表提出意見,較有讓監督機制取得多數共識
也因此我覺得不會出現火旺老師說的,為了審這個監督機制又要訂規則......這樣循環
因為制定規則不是要或不要的表決,用直接審的方式就可以討論
大概沒人會再要一個監督監督機制的監督機制
第二點,審查過程的說服力
國民黨絕對多數的情形下,黨紀綁架絕對是可預期的,又由於現行版本服貿問題太多
幾乎可以肯定會直接通過的情況下,這樣不算有審到的審議令人無法接受
而監督條例,國民黨當然也會提出對他們有利的版本,也一定會綁黨紀通過
但他至少必須提出一個明文的條例,這條例是會被人民檢視的,Z或B都得攤開
這樣一來馬就比較難去用跳針法乎人民,因為與民間版比較可能馬上被發現破綻百出
說不定還能期待有正常的闌尾去反抗黨紀(我好天真)
基於以上兩個想法,我還是覺得監督條例有制定的必要
因為在民代失去人民信任的情況下,這種直接審的方式我覺得也不具有程序正義了
如果民代可以反映民意的情況下,我可以贊同火旺老師的看法
但現在,立委只要選上了根本罷免不掉,就算不被認同也拿他沒辦法
不能反映民意的民代的直接審還具有程序正義嗎?
而制定監督機制的方式是否就不符合程序正義?
最後另外一點,我覺得這種直接審的方式,不只是因為民代不被信任而行不通
我最害怕的一點還是協議的簽訂對象,我覺得對中國,沒有明文規則是行不通的
說實話我個人對除了中國以外的國家所簽訂的經濟協議超不了解,也沒什麼關注熱情
因為如果簽下去發現不對,我還可以忍到選舉時用選票制裁(還有人相信選票制裁嗎?)
畢竟這種不對還可以用經濟的措施去補救,爛一點大不了讓他好回來
但是面對中國,我必須承認我超怕經濟統戰
所以我要的不是「國際」監督條例而是「兩岸」
面對其他國家的協議我真的不是很有興趣管你用什麼規則去制定
結果不好不投你也就是了
但是萬一跟中國簽的協議簽下去發現有問題,我可能就不是台灣人了
還談什麼「選票會說話」?
直接審的方式我覺得對中國真的不行
對中國,可不可小心點慢慢來?我真的還想當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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