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罷免禁止宣傳規定的一點小小研究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Okak)時間11年前 (2014/04/01 00:24), 11年前編輯推噓38(38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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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魯做了一點小小關於選罷法禁止宣傳的研究,供大家參考指教 選罷法禁止宣傳的規定是在第86條第三項(以下連結為選罷法) http://tinyurl.com/7u3sllo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而它的處罰規定是在第98條: 「第98條(妨害他人選罷之處罰)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還有第110條第一項: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這也就是說,對罷免的「提議、連署」,以「非法」的方式才罰,而 對於罷免的宣傳也處罰,其他並不罰。(感謝bettyshinn網友的提醒) 所以,我們這裡可以小結三件事: 第一,宣傳「罷免」要罰,但沒說只是通知大家罷免時間地點算是宣傳(因為 如果這樣要罰,中選會自己都要罰!) 第二,如果用「合法」的方式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那仍然不用罰! 第三,不宣傳提議和連署,在「提議和連署前」宣傳「罷免本身」依然不用罰! (第二點最重要,下面會再提) 第一點不用提,到了投票階段就好辦了。到時候,大家在臉書上相互「通知」 罷免的時間地點即可 第二點我們要來研究:在徵求提議連署的階段,什麼是「合法」的方式? 這時我們就要來看「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這是中選會訂的行政規定,以下是連結) http://tinyurl.com/pch3w3w 「第11條 罷免案提議人徵求連署,除得印發罷免理由書外,不得有其他罷免之宣傳活動。」 所以,在徵求連署的階段,只能印發罷免理由書分送。但是,這一條規定沒有規定 能印多少份,也沒規定能找多少人來發送,甚至也沒規定電子的罷免理由書允不允 許。不過,為了避免國民黨用賤招,我們還是老實一點好了,都用紙本大量放送為 佳。 所以總結來看,要成功地宣傳又不違法,宣傳工作在連署之前就要先做好! 而且這裡還有一個漏洞:前項辦法只有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不得有罷免之宣傳 活動,並沒有說其他一般人不能有罷免之宣傳活動,而選罷法98條罪刑成立 的要件之一是「以非法之方式」,那我能不能說,我一個一般人在臉書上宣 傳罷免連署的時間地點,也是「徵求連署的必要活動」呢?畢竟,要說它非 法,請問它到底違了那條法? 當然,我們不要太依賴鑽法律漏洞的招數,所以我們要成功就還要再進行以 下第三點─ 第三點是:在罷免案開始徵求提議和連署之前,就開始宣傳!但這問題在於 ,從提議開始到連署完成,中間要經過幾十天的時間,這絕對是長期抗戰! 所以,事前的宣傳和徵求提議和連署過程中的法律纏鬥都要有精密的規劃和 法律上的從長計議才行。 這只是一點小小的想法,希望能拋磚引玉,讓大家想想怎麼做比較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36.21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283060.A.E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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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是,如果不是在罷免案進行中,而是之前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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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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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不能宣傳 那宣傳就是非法了 至於如何算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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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相當好的方法,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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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最終應該是法官裁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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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罷免wego的總召是黃國昌 他的法律素養應該夠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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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覺得可以請大法官釋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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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仔細看看98條講的跟宣傳部份沒有關係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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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實現在就可以開始宣傳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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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可以先提一份名單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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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宣傳拉到人,再提罷免案,直接寄連署書到他家,簽完寄回.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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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連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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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說,選罷法有規定,提議人和連署人的門檻分別是2%和13%的選民,而且「不能 重複」,所以太多人提議,太少人連署也是不行的 ※ 編輯: Okak (36.231.136.214), 04/01/2014 0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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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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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重複也太OX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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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和公投法都是立委防止自己權利被限制的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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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重複有點...感覺當初是立委設來保護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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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推 先看一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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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矛盾的一個法。可以連署但不能宣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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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宣傳這一點實在是...靠網路的話就只集中在年輕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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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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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認真找了一下,關於原PO提到的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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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說明法律漏洞之相關,其實86條第三項禁止宣傳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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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因為並沒有提到相關人(提議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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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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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是約束所有人包含選舉人及被罷免者,且其罰則列於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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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法第110條第一項: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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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故還是有列罰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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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列罰則沒錯,但是86條第三項說的是「"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 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它並沒有說「徵求連署之必要 活動」到底是什麼。如果是這樣,那我一個非提議人,單純地宣傳連署的時間 地點,為何不可呢?常識上來說,這是必要的吧? ※ 編輯: Okak (36.231.136.214), 04/01/2014 01: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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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條文看,選罷法對連署是較寬鬆的,可以宣傳連署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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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宣傳罷免/阻止罷免,這點是比較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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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的方式,就是在連署及提議前,先進行適當的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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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阿@@ 所以說可以宣傳連署但不能宣傳罷免/不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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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突破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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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剛才的事前宣傳,因為罷免的時間及地點並非提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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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說你不可以宣傳 你就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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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可以決定的,選罷法85條規定是選委會決定日期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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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選罷法規定...,請大家不要宣傳罷免的事,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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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事前只能進行宣傳罷免事由,無法宣傳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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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告訴大家,不要讓親友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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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選罷法終歸是對於被選舉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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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我懂了,我改一下 ※ 編輯: Okak (36.231.136.214), 04/01/2014 01: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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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有攤位在發回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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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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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很落後的法條 應該修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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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宣傳"不能宣傳罷免XXX"這件事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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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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