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服貿協議立法爭議 法律學者籲司法解決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時間10年前 (2014/03/30 00:28), 編輯推噓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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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協議立法爭議 法律學者籲司法解決 2014-03-29 單位:法學院 分類:學術動態 【校訊記者章凱閎報導】《服貿協議》立法程序引發社會討論,多位法律學者分別從程序 正義、原法律條文明確性等角度提出不同看法。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助理教授林佳和都 建議聲請大法官釋憲,尋求司法途徑解決,法律系教授詹鎮榮則呼籲政府有責任讓大眾更 清楚協議的影響,才能決定適用的法律程序。 針對學生團體訴求反「黑箱」服貿,法律學者認為,必須回歸服貿協議本身法律位階,至 於朝野協商效力和後續衍生立委張慶忠30秒宣布通過是否違反失當,又是另外一個問題。 《服貿協議》實審、備審? 建立兩岸經貿規範制度化、保障兩岸雙方服務提供者的權益,並減少限制性措施,臺灣海 基會及大陸海協會去年6月21日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服貿協議》)。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 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必須交付立法院審議。不過協議內容究竟需經實質審查或備查,各方 卻有不同看法,也引發後續程序爭議。 「行政機關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許可下『簽訂』《服貿協議》,」對於有人質疑 海基海協兩會簽署的合法性,他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確實可委託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授權的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他解釋,由於兩岸間特殊關係並非一般的「國與國關係」,因此臺灣與大陸間簽訂的經貿 協議性質,不屬國際條約,而需以「特別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條為準。 不過撇除簽約代表性之外,《服貿協議》「內容」須不須如同一般法律審查基準、由立法 院實質審查還是更大的爭議。廖元豪認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協 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應設立法律)者」,須交付立法院審議,但究竟 需經「實質審查」或「備查」,關鍵就在協議內容「是否已經為法律規定,或已經由相關 法律具體授權給行政機關決定。」 他舉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提到,「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 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認 為在《服貿協議》中簽訂有關「投資」的內容,已有法律授權,不須經立法院實質審查。 然而針對廖元豪的見解,詹鎮榮提出不同意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中的 『協議內容是否有修、立法之必要』,其精神就在於『法律保留』精神。」 詹鎮榮以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為例解釋「法律保留原則」,「何種事項應該以 法律直接規範,與規範密度有關,應以規範對象、內容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 差異。」像是死刑等以國家公權力行為涉及剝奪人民生命時,,以「法律保留原則」來說 ,因為影響人民權益重大,就必須以法律規定為依據。 因此,詹鎮榮認為,若《服貿協議》內容對人權影響重大,就需要立法院實質審查,但若 對人民權益影響輕微,只要行政院核定報立法院「備查」即可。 「政府必須先讓大眾知道《服貿協議》涉及到的重要性。」詹鎮榮直言,政府有為政策辯 護、政策說明的義務,並且須從臺灣的觀點,檢視《服貿協議》是否對整個公共利益影響 重大,才能決定《服貿協議》該屬實質審查或備查。 詹鎮榮不諱言,「現在行政部門、立法院的部分黨團認為《服貿協議》不重要。」但他主 張,儘管認為《服貿協議》「內容」僅須備查,也要得到《服貿協議》上位的法律,授權 行政機關制定兩岸的協議「內容」。 目前支持方認定《服貿協議》的直接授權來自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但詹鎮榮認為,ECFA針對《服貿協議》中具體內容的形塑,並沒有實質授權。 廖元豪則提到,雖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等規定已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經貿協議「 內容」,但仍有「空白授權」疑慮,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廖元豪說,通常面對「對外(國外)事務」,立法上會容許「空白授權」,但本案是否因兩 岸關係而不同,建議「可以問大法官」,尋求司法途徑,聲請大法官解釋。 服貿30秒通過違反正當程序? 《服貿協議》本身的法律定位影響審議程序,在朝野政黨協商下,立法院實際審理過程細 節的合法性,也是這波爭議引起各方攻防的原因。 去年6月25日,立法院完成朝野協商,約定「《服貿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 條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 」。 然而因為執政黨在立法院席次過半,主要反對黨在審議過程中多次嘗試拖延協議審查,今 年3月17日國民黨籍、內政委員會召委張慶忠於是「推翻朝野協商」結論,在會議尚未開 始時,以「付委3個月」為由,將《服貿協議》送出委員會,因而引發爭議至今。 「張慶忠的行為有重大明顯瑕疵,已屬程序重大違規,視為無效。」林佳和引述大法官釋 字第499號,認為這項處理在程序上出現重大明顯瑕疵:「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 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 ,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 而這樣的處理方式引起社會抗議後,立法院八個委員會24日又召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學 生訴求,退回協議並重新談判,但遭國民黨強調不承認。對此,林佳和認為,「聯席會議 有效的前提,是張慶忠之行為無效,且立法院內朝野已有共識。」 他解釋,若執政黨、在野黨達成共識,《服貿協議》就能退回一讀,逐條審查,「但現在 是各說各話,因此毫無進展。」 面對僵局,林佳和認為,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三分之一以上立委可提 起釋憲,可經大法官解釋,提出最終有效決議,認定《服貿協議》程序是否無效 廖元豪也認同以司法途徑化解紛爭,他以大法官釋字第599號解釋舉例,執行法律將造成 人民「不可回復之重大緊急損害」時,可聲請大法官作『暫時處分』,也就是在爭議釐清 前,暫時停止下一階段的法律程序,確保人民的權益。 廖元豪肯定「服貿事件」對法治教育帶來正面的影響,但他提醒,在法律未修改前,仍要 予以尊重,遵循正當途徑達成正義。 林佳和則認為,「法律的初衷是良善的,民主法治應遵循法的價值,而不是法的文字。」 期盼社會中每個人,不要有惡法亦法的觀念,而能追求公正、公義的法治。 http://ppt.cc/Gy0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136.9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110523.A.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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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一直以為跟他們無關,看來錯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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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費總統自己也是讀法律的,連本科的專業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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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是學攝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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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司法獨立,不然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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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元豪?他不是在324過後,在fb討論甄子丹影片,打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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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元豪?他不是在324過後,在fb討論甄子丹影片,打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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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一口氣打到不能反抗嗎?有沒有隱諭什麼我是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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