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單]服貿協議十個經貿法律問題,為ptt外的人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好好笑)時間10年前 (2014/03/29 18:17),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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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傳單的主要預設對象 事實上是對整件事的來龍去脈仍然不了解的大多民眾 而非能夠掌握充分資訊的ptt鄉民 許多學生們奮力地印傳單,在立法院、和以外的地區發放、講解 甚至自己設立了分工小組(宣傳組、文宣組等) 並自發性地排了輪值表,希望資訊能夠傳送到仍然無感的人的手裡 所以我轉po的目的, 事實上也是希望大家不只是在這裡看一看而已 如果有能力的話, 印出來也好, 甚至只是網路上散播也好(對了,有人要幫我轉到八卦版嗎) 能夠向周遭仍然無感的人、或者是稍微有興趣但仍然不了解的人 散播這次學運的種子 這樣子每一次的傳單才有意義 附上學生們聯合製作的精美ppt網址 http://ppt.cc/dIk4 台大法律學生挺三一八連結 http://ppt.cc/HDDK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十個常見的經貿法律問題」 國立台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台北大學‧法律、政治、經濟系友聯合製作 Q1. 為什麼我們需要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A1. 今天服貿產生黑箱及闖關爭議,就是因為沒有明確法律約束國家機關! 簽自由 貿易協定(FTA)對於國家經濟發展甚至是安全保障,會造成深遠的影響,本來就 應該 廣納社會各階層的意見,接受國會的審查與監督。如果因為既有監督法制 不足,黑箱只會一再 出現,不只國內會不斷出現談判不透明、產業社會及國安 評估資訊不公開等重大爭議,妨害國家健全發展;對外也將提高兩岸協議的不穩定性! Q2. 不通過這個版本的服貿協議或重啟談判,會影響國際信譽? A2. 不會,美國、韓國與歐盟等國際上談 FTA,都是一談再談,很正常! 馬政府說如果 現在不通過這個黑箱版本的服貿協議,會影響國際信譽,這點絕對錯誤!像美國、 韓國、歐盟等,國會都會就談判表示意見,讓民眾意見可以表達出來,然後一談再 談,不像台 灣這麼急著簽。這些是正常不過的事,目前我們的服貿協議,都沒有讓 民眾好好表達意見,這 種不民主的行為,才真的有損國際信譽! Q3. 如果不通過服貿協議,是否會影響後續其他 FTA 談判? A3. 會不會影響後續談判,我們需要政府好好解釋! 馬政府從未告訴大家,為什麼不通 過服貿協議就會影響後續 FTA 談判,或是影響和其他國家締結 經貿關係。如美 國目前也歡迎台灣加入他們正在推動的 TPP,未受服貿爭議影響。因此,不通過 服貿協議,不會構成對台灣未來經貿談判的威脅;相反地,如果國內無法建立民主而 透明的監督 機制,惡化國內投資環境,才是阻擋台灣進行後續經貿談判的絆腳石。 Q4. 訂「監督條例」會不會影響談判的「專業性」與「秘密性」? A4. 不會,監督條例的目的在於兼顧談判專業效率和程序透明,阻絕黑箱! 其實,美國、 歐盟、韓國也都有監督談判的相關法律(註1)。這類型的法律可以適當平衡談判程序 的效率與透明性,透過國會與公民的理解參與,集思廣益訂好配套措施,減輕後續 衝擊。目前兩 岸間的協議,都沒有法律可以處理評估資訊公開與審查的問題,才 會導致今天的爭議。唯有讓 公民共同理解與監督,才不會讓兩岸協議陷入無法可 管的黑箱作業,確保國家機關依法行政。 (註1:美國,例如貿易促進授權法案(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 Laws,TPA); 歐洲, 例如歐盟運作條約(TFEU); 韓國, 例如通商條約締結程序暨執行之相關法律。) Q5. 談判過程所需要的「秘密性」與程序「透明性」,有可能兼顧嗎? A5. 當然可以,監督條例就是為了明確劃分監督方式與資訊內容間的界限而設! 各國 推動監督條例,都是為了讓談判範圍、國會監督的方式、政府保密資訊的界線等 等 ,有個 清楚的界定。在這樣的條例下,政府至少應公開談判負責人是誰、談判 計畫、涉及哪些產業、 為什麼是這些產業、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並讓直接受到利 益衝擊的特定產業表示意見。至於其他談判過程,原則上也應該要公開;除非公開 後會中斷或破壞談判或顯著影響國家利益,政府才可以限制一般人民資訊的取得, 只讓國會監督;但是也要明示拒絕理由以及申訴方式。 Q6. 馬政府一直表示兩岸 FTA 一定遵守 WTO 的規定,真的是這樣嗎? A6. 不對,馬政府迄今不敢將 ECFA 通知 WTO,已經被 WTO 秘書處點名了!根據 WTO 的 規定,當 WTO 會員間的 FTA 在開始協商或協商完成後,就應該通知 WTO,才能確認 FTA 是否遵守 WTO 的規定。從簽定 ECFA 開始到今天的服貿協議,馬政府從來沒 有通知 WTO,甚至在 2013 年遭到 WTO 秘書處的點名! Q7. 政府說服貿已經準備好了因應產業衝擊的措施?是真的嗎? A7. 政府確實有針對服貿等「自由化項目」對產業的衝擊編列預算,但門檻過高、針對 服務業 不夠全面、對勞工保障徒具形式,「看得到吃不到」! 「因應貿易自由化 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是加入 WTO 後就制定的,但從來沒有產業申請到!而所 謂對 勞工的保障中,「就業輔導」過去六年預算只執行了 65.1%!「勞工損害救濟」一 毛都沒編! 再加上行政機關行事被動,「喊一樣、做一樣」,馬政府所謂的「準備 好了」,根本就是又一 個「六三三」! Q8. 台灣是個貿易導向的經濟體,我們不是應該跟上「貿易自由化」的潮流嗎? A8. 服貿是一個很「落後」的 FTA,對台灣經濟要更進一步國際化,幫助很有限!各國簽 署 FTA 的目的,是要限制政府的權力、保障人民的利益。1980 年代各國大量簽署 FTA 以來,都會設計如「行政透明」、「公正司法」等條款;而以台商過去在中國 發展的經驗,「禁止政 府任意徵收」更是任何兩岸經濟協議的頭號課題。但台灣跟 紐西蘭的 FTA 裡不讓政府強徵,跟 中國卻沒限制!何況 21 世紀以來美國與歐盟推 動的「第二代 FTA」,強調環境、勞工、文化、衛 生等等,避免獨重經濟後社會其 他層面「向低標看齊」!服貿二者皆無,全面落後! Q9. 馬政府說,許多服貿被質疑的問題,都跟服貿無關,這是民眾多慮了嗎? A9. 政府所謂「與服貿無關」是一種話術,因為絕大多數的貿易障礙,都是所謂的「非關 稅壁壘」 (Non-tariff barriers),負責任的政府不能跟馬英九一樣視若無睹。兩 國間簽署了 FTA 自由貿易協定後,還是會有許多影響貿易的國內法規,這有時候會 造成彼此 間貿易的阻礙。比如在中國拍電影,內容得要中國政府先批准,這就會妨 害台灣的電影業者。 這種問題必須要在簽協議時就先講好,或用我們自己國內的 法令跟政策,保護本國業者。但馬 英九底下的主管機關,卻毫無作為!只會叫台灣人 去遵守中國法律!根本沒有經貿政策! Q10. 服貿在台灣與中國的政府機關間建立對口,兩岸可以坐下來談,這不是好事一件嗎? A10. 服貿第十八與二十條所提及的「兩岸經合會」,由於缺乏國內法律規範,可說是 「國共大黑箱」裡的「經貿小黑箱」! 世界各國簽訂全面性經貿協定時,會為了解 決協定運作的問題,由參與國的主管機關成立專門 會議。然而 ECFA 架構裡的 「兩岸經合會」,因為沒有向台灣社會溝通報告的機制,卻有解釋所有 ECFA 相關 條約的龐大權力,雙方官員還可以此名義秘密往來,權力與責任極不對等。打破兩 岸黑箱,經合會絕對要「見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202.24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088265.A.5D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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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obodey13 來自: 111.250.202.244 (03/29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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