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服貿協議的法治民主程序黑箱問題
因為本人的工作關係,有幸常跟一些律師聚會閒聊
在這個時期,免不了談到服貿的送院備查是否真的違反了法治的民主程序
先不論服貿好不好、反共、或反馬的問題,我們先談有關法治的民主程序
以下是我昨天得知的資訊,若有錯誤,可能是我誤會或沒講對,請法律界的不吝指教
馬府的服貿是經與中共簽訂後,為了要實質的讓台灣普及此協議的法定化,
照程序送國會去審查表決,表決後再送回行政院備查視為法定生效。
而,通常行政命令如需送國會法定化,也是經過同樣的程序,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
如果行政命令經三個月未完成,可送院備暗行同審查通過。
因此才會有所謂張慶忠30秒通過審查送院的黑箱疑慮。
先不管這樣的動作是否引起大眾的反感,這樣的行政命令程序確實屬合法的
(支持馬府的主要一點就是強調"法治"並沒有,且不能蹦壞,因此給予如占領國會
或行政院等"違法"動作高度譴責,並認為服貿送院備查過程中並無違法)
前提.....
注意唷!
前提是我們將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視為行政命令。
目前林主導的學運也是主打這一點,因為學運認為此牽涉過半數產業的重大協議,
並不能用一般的行政命令等同之,尤其是有關兩岸如此敏感的任何協議,必須先有個
監督條例去對待任兩岸的任何協議
當然啦,我們假設馬府終究不讓步,就算退回委員會表決,因為國會泛藍的過半數,
因此應該大部分的都會過。就算例如說,有些條例有的表決過,有些條例沒有,
那這個協議送完備查後還是會生效,只是那些沒有表決過的條例無法法治化,
因此會行成一個雖然通過,但是沒有依據約定履行所有條約的一個服貿協議,
後果當然會是馬府背負他最在乎國際誠信的問題,或是中共不買帳,因為台灣背信在先
如果有這種局面出現,應該也不是馬府願意的。但我好奇的是,就算
建立了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勢必一定要先退回服貿,在提協議之前就要應該要有
法治監督這兩岸協議的內容是否合法去提,才能再去跟中共談,
這樣不就是好像是先將提案經國會先表決後,再去跟中共談判嗎?
是否有神人能提出這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後可行的方案如何操作,
此兩案協議監督條例應如何定?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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