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 服貿協議可以修改?
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
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
二.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
不遲於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於其進行磋商,以其就
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到一致,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
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
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
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看起來好像可以修改,但是要符合
1.承諾(附件一內容)不"超出WTO承諾水準"的話,就不得比原本的更"具限制性"?(第一款)
2.磋商調整後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第三款)
如果今天談判破裂的話,就要看第二十條辦法,其實就是參照ECFA的第十條 爭端解決,
第十條第一款寫,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磋商,
並在第二款提到應設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解決。
問題來了,符合的1與2中WTO承諾水準、具限制性、總體開放水準要怎麼談?
還有ECFA已經生效超過六個月,還能以第十條解決嗎?一點小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4.229.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027026.A.F9C.html
→
03/29 01:18, , 1F
03/29 01:18, 1F
推
03/29 01:20, , 2F
03/29 01:20, 2F
→
03/29 01:21, , 3F
03/29 01:21, 3F
推
03/29 01:21, , 4F
03/29 01:21, 4F
→
03/29 02:33, , 5F
03/29 02:33, 5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