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服貿附錄問題
眾所皆知,服務貿易協定的本文沒有實質的內容
真正可怕的是附錄中的規定,其中附錄裡面有這樣的規定:
首先,在承諾表中,許多產業都規定: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
所以,中國資本可以以獨資的方式進入台灣,不需要合夥,以往我們都會管制,
現在連管制都懶了嘛?
其次,哪些人可以來台工作呢?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
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
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其中,專家的定義很有趣。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
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
「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這意思是:不需要有專業證照就可以專家身份來台工作?
這樣根本就沒有對來台身份進行管制啊!
還是我有什麼誤解呢?
同時,你拿專家身分進入台灣就可以: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
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所以,技術上你可以無限期停留。況且,這些人也就可以在台灣參與
第六類健保。請問,這不會對我國本來就殘破的健保財政造成負擔嘛?
請參考香港地區,中國民眾對於先進醫療的飢渴程度。
接著,看看一些開放的產業。
建築物清理服務業(CPC874)
請問這個產業的專家要怎樣定義?
上面都是我讀附錄的一些問題,請大家賜教。
基本上,我認為服貿本來就不是經濟問題。他是一個政治問題。
因為對手是中國。中國民眾進入台灣,尤其是中國,更會造成一
些社會的問題。例如,健保、就學等等。這裡的社會問題不是指
「壞」的部份。而是說這對台灣的社會結構與現況會有衝擊。
但是我們卻很少聽到政府對這個部份有任何的評估與思考,只單
純的從經濟論經濟,加上黑箱,這樣只好逼的馬雅人干涉貴國事務了
在補充一條條例
http://www.immigration.gov.tw/wizard/0608.htm
(四) 大陸地區人民基於經濟之考量,經許可在台灣地區長期
居留滿2年者,得申請定居。
所以,可以定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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