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 臺北大學法律系教師對太陽花學運的連署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扁布)時間10年前 (2014/03/28 11:33), 編輯推噓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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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所引發的太陽花學運,迄今已逾一週,成為校園乃至全國民眾關注的 議題,身為臺北大學法律系教師,我們對於此次學運,從法律以及教育的觀點出發,表達 以下立場: 追求民主永不懈怠 第一,孕育兼俱法律倫理與正義感的法律人,一向是我們的教育目標。正義的價值在於實 踐,而學生運動乃獨立自主的社會力之一,學生在經過獨立自主的思考後,確信自己所目 睹的社會與政治現象偏離正義常軌,決定參與學運,自屬實踐知識份子為國為民使命感的 表現。立法院審議服貿協定的過程,程序正當性備受人民質疑,同學認為現行代議體制步 向失靈、憲政民主受到破壞的情況下,透過學生運動的力量予以矯治,此乃行使憲法言論 自由以及集會遊行自由的表現,自有其正當性。 第二,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針對集會遊行基本權的保護領域,除了保障人民有此自 由而不予干預外,亦包含了「積極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 以順利進行。又集會自由之保障,不僅及於形式上外在自由,亦應及於實質上內在自由, 俾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進行。」基此,我們至盼警察機關能夠體認參 與學運的學生,不但是警察職權行使上的「被管制者」,同時更應是警察職權行使上的「 被保護者」 。我們呼籲主政者務請善待學生、保護學生。 第三,群眾運動既為衝撞體制而生,現實上造成若干法益侵害的情事有時在所難免。若所 造成的秩序破壞(例如交通、公共財產等)倘在適當輕微的範圍內,摯盼各界勿對這群懷 著改造社會理想的青年貼上暴民的標籤,亦建議行政機關執法時宜善用便宜原則彈性處理 ,檢察機關尤不應輕易對學生以罪相繩。但我們亦深深建議學生們也必須自我約束不應侵 害公務人員或一般人民之私有財務與其人格權利,理性與非暴力更能顯示學生訴求的正當 性,也能讓路走得更遠更正確。 第四,法治國家的要義,在於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應受法的拘束,警方若因公益目的驅離集 會群眾,手段須嚴守正當程序以及比例原則的要求。對於被警方認定違法而有驅離必要的 群眾,在採取驅離行動前,應該要有明確且充分的告知,若對於採取和平靜坐的學生,直 接採取暴力毆打的方式驅散,則屬明顯的違法濫權之舉。為政者當謹記:公權力的權威是 建立在民心之上,而非暴力! 第五,自學運開始迄今,各界呼籲執政者傾聽學生的聲音與訴求,並與學生展開有誠意的 對話 。在此,我們要強調在對話過程中,所謂的傾聽訴求,其實是一個是雙向而非單向 的過程,此乃思辨民主的真諦之所在,也再次呼籲政府,為政以德,敬天、敬德、保民; 相同的,我們也期待學生能深化自我學識與思考能力,相應容忍不同的想法。若能傾聽太 陽花開的聲音,便能聽懂花兒們的心思,而得以讓學運追求民主目標達成,並順利、平和 地落幕。 今日的台灣,是一個民主、開放,有著多元的公民社會。要邁向正義的社會,必須仰賴全 體共同創造理性思辨良善人生的真諦,思辨過程中難免產生歧見,務請政府善待學生、善 待人民、善待不同意見。 連署人(依筆劃排序): 臺北大學法律系 王怡蘋 臺北大學法律系 王震宇 臺北大學法律系 向明恩 臺北大學法律系 李素華 臺北大學法律系 李榮耕 臺北大學法律系 杜怡靜 臺北大學法律系 官曉薇 臺北大學法律系 林國彬 臺北大學法律系 侯岳宏 臺北大學法律系 姜炳俊 臺北大學法律系 徐育安 臺北大學法律系 高仁川 臺北大學法律系 張心悌 臺北大學法律系 張惠東 臺北大學法律系 郭玲惠 臺北大學法律系 陳彥良 臺北大學法律系 陳榮傳 臺北大學法律系 游進發 臺北大學法律系 黃銘輝 臺北大學法律系 楊佳元 臺北大學法律系 蔡聖偉 臺北大學法律系 蔡瑄庭 臺北大學法律系 戴瑀如 於校方臉書專頁轉錄 權限不足無法張貼八卦,請有能力的鄉民協助轉貼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69.59.6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5977600.A.4D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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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總算參戰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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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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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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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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