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轉錄] 服貿之法條解析 (內有多條法規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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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oorot (名義老爸在你後面)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轉錄] 服貿之法條解析 (內有多條法規討論)
時間: Fri Mar 28 03:53:15 2014
內有關鍵字"大法官釋憲""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央法規"
轉載自天涯論壇:
http://bbs.tianya.cn/post-333-431001-1.shtml
這兩天服貿協議黑箱過關吵得沸沸揚揚
但我花了很久調查,發現這並不是一個可以一下子就消化的問題
在這邊我只提法條出處,不會一字一句的把法條貼上
如果對我的解讀有質疑,請自己看法條
我沒有任何法律背景,一切資料都是自己吸收解讀的
我盡量不含任何個人立場,只陳述我自認為的客觀事實
本篇會持續的更新,現在的論點隨時都可能被推翻
你要先知道:
立法程序長這樣
1. 行政院送案給立法院
2.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決定下次院會議程要討論那些法案
3. 立法院會一讀(有時可省略)
4. 立法院會二讀
5.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
現在服貿協議的進度:通過程序委員會進入二讀
事件簡要:
之前服貿協議經過朝野協商說要逐條審議
但還是卡在程序委員會六個月沒有審
這是民進黨的目的,因為只要逐條審就是表決
少數席次的民進黨是一定擋不住表決通過的
因為只要進了院會表決就更擋不住
所以他們必須在程序委員會就努力阻止服貿協議進入院會
就算是在程序委員會逐條審,也一樣是擋不住
所以想盡辦法不審就不會進院會
於是國民黨應對的招就是稱服貿協議是備查案不用審,放三個月就算已審
所以這次事件的爭議:
服貿協議到底是審議案還是備查案?
這問題其實出乎意料之外的複雜
首先,憲法63條規定,立法院有決議條約案之權
大法官釋字329號解釋,所謂的條約是指我國跟他國之間的協議,應送立法院審查
好像很清楚了,國際條約就是審議案
但是注意,釋字329號後面還附註說明:這篇的解釋不包括與大陸地區訂定的協議
為什麼大法官解釋會這麼說呢?
我們就要看回憲法,憲法對於中華民國領土的定義是固有之疆域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就告訴我們:大陸地區是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至此,一個階段的答案出來了
在法律上,中國大陸是中華民國的領土,所以跟中國簽訂條約不能當作國際條約來看
待
不管你的意識形態怎麼說,中華民國的法律上就是這麼定的
這也就是為什麼馬英九過去一直說台灣跟中國不是國與國的關係
因為現實上法律就是這麼定的
好,雖然國際條約很明白的是審查案
但是根據我們中華民國的法律,服貿協議顯然不算是國際條約
大法官釋字329號也說大陸地區的條約要不要審議要另外討論
所以我們最想知道的問題還沒有解決:服貿協議到底是不是審議案?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告訴我們
如果這個條約需要修法或是以法律定之,就是審議案
如果沒有就是備查案
這就是關鍵了,到底服貿協議是不是法律層級?
服貿協議到底需不需要以法律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關於人民權利、義務、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行政命令定之
服貿協議算不算關於人民權利?算不算其他重要事項?
但是要釐清卻不是這麼簡單,法律上如果有衝突,同樣位階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別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普通法
所以如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什麼特別的見解,中央法規標準法是可以被蓋掉的
很可惜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沒有把協議的位階給定義得更清楚 (爭議源頭的重點
)
所以我認為唯一的選擇就是循中央法規標準法去解讀「以法律定之」
不過這個爭議問題很顯然沒人想碰
釋字329號這幾位大法官先生們也並沒有回答這個問題
不過釋字443號似乎給了一個答案:這個稱作層級化之法律保留體系
簡單的說:你要限制人民的權利,就一定得以法定之
那問題就在於,服貿協議是不是有限制人民的權利呢?
中華民國的法律把大陸地區視為中華民國領土
也可以說,法律也將大陸地區人民視為中華民國人民
那麼服貿協議很明顯的限制了大陸地區人民的權利
這麼看來似乎是需要以法立之在法律上比較站得住腳
我還是想強調一下:這跟意識形態無關,本篇單純討論法律
到底是不是審查案還是有爭議,沒關係,我們繼續看下去
民國102年6月21日,兩岸簽署完成服貿協議
之後,服貿協議以備查案送立法院,抱歉我沒查到確切日期
民國102年6月25日,朝野協商,雙方簽字同意服貿協議改為審議案
在這期間,服貿協議在立法院裡面的名目是其他重要事項的審議案
民國103年3月17日,張慶忠委員宣布服貿協議超過三個月未審議依法視同通過
這中間實在有太多的爭議了
第一個爭議:服貿協議一開始被當成備查案送進立法院
就像前面所述,服貿到底是不是備查案?
簽署完成之後迅速以備查案送審其實是有爭議的
第二個爭議:為什麼朝野協商可以把備查案改成審議案?
朝野協商應該是針對法案的內容進行協商
而不能更改法案的性質
這是於法無據的違法行為
今天可以把備查案改成審查案
下次是不是就能把審查案改成備查案?
追加:但其實這兩個爭議我並沒有查到正確的順序
是因為新聞報導的是「備查改審議」我才會推測是這樣的流程
如果當初朝野協商是在服貿協議送立法院之前進行的
由於大法官釋字329號表示與大陸地區之間的協議的確是需要另行討論
那麼這個朝野協商就是合理、合法、且結果應該要被遵守
所以這兩個爭議可以濃縮成一個,服貿協議最一開始到底是用什麼名目送立法院?
第三個爭議:張慶忠委員宣布通過
張慶忠委員引用的法源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審查行政命令應於三個月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審查
這個就是引爆這次事件最大的爭議
說是第三個爭議其實光這件事的爭議就多的可以
首先,為什麼服貿協議是行政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174-1條明定
行政命令必須有法律授權依據
服貿協議的依據白紙黑字的寫著是兩岸經合協議,也就是過去也沸沸揚揚的ECFA
馬英九過去曾說過ECFA比照條約辦理,所以服貿協議的依據是條約
而根據大法官釋字329號,條約跟法律相同位階
所以這部份似乎是說得通的,不過還得仔細看ECFA是不是真的有授權給服貿協議做那
些事情
但是服貿協議打從一開始名目就不是行政命令而是其他重要事項...
又是個各說各話 (攤手)
後來的解釋是服貿協議本身就是備查案,所以依照行政命令辦理
很遺憾這是無法解釋這個瑕疵的
目前我並沒有查到有任何法律有定義備查案等同行政命令
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定義的太模糊
兩岸之間的協議到底在法律上是什麼定位眾說紛紜
但是沒有任何法源可以支持服貿協議等同行政命令這樣的說法
結論:我不知道服貿協議這樣到底算不算黑箱過關,但過程絕對是滿滿的瑕疵
補充:國際條約vs逐條審議?
國際慣例來說,國際條約是不會逐條審議修正的
條約締結過程大概如下:
1. 行政院與相關機關擬定條約
2. 兩個國家彼此溝通條約內容
3. 進入各自立法院決定國內是否履行該條約
在3的階段並不會進行細部條約修正
因為條約一定是有些我有利,有些你有利
不然我修一點再重簽,你修一點再重簽
這條約豈不是永遠簽不了?
所以通常要麼是整個打掉,要麼是整個接受
在簽約之後不履行的狀況也是有的
如果要用國際條約的角度來看服貿協議
逐條審議的意義並不大
頂多就是一條條看一條條表決
然後最後決定要不要整個接受而已
但是在這個情況中,逐條審議國民黨依舊是占多數
就算是逐條審議,不意外的話一樣是會過
民進黨想要阻止服貿通過的話
可以用的手段就是說這個應該審議,然後用各種手段不審
讓服貿協議永遠進不了院會一二三讀
目前這篇文章是小弟近期讀到
對於服貿議題根據法規討論蠻有統整性的一篇
非常佩服這位作者的思考邏輯
不知道各位政黑神人看了有何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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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4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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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瑕疵?
所以服貿到底算是審議案 還是備查案?
照文章論述是屬於審議案
但是張慶忠的作法卻顯示服貿是屬於備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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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一個論點
之前看節目上提到
論述是這樣:
法治國家 要審理一個條約理應要有個"法"來審
那現在就是沒有"法"可以審服貿
所以學生訴求要制定兩岸監督條例
這樣的論述是有問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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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siaokun0203 (114.41.205.127), 時間: 03/28/2014 06: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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