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請問包裝服務業產業會受什麼衝擊?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通過立法監督條例)時間11年前 (2014/03/26 23:35),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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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 站 介 紹 網址 / 縮短網址 臺灣方面的開放承諾 ECFA網站原條文PDF檔 http://ppt.cc/iCgu 自己的服貿自己審 依產業整理條文並詳述服務內容 http://review.fumao.today 服貿對台灣產業的衝擊 依產業別的衝擊整理 http://ppt.cc/m9mF 在下知道已有平台分產業整理出條文出來,(自己的服貿自己審) 但產業所受衝擊的平台至今只有四個產業有內容,(服貿對台灣產業的衝擊) 所以還是希望分產業討論一下 就該產業所受衝擊回文的人(推噓->不算),奉上100P聊表敬意 下列產業代碼的服務內容資料轉自"自己的服貿自己審" (q)包裝服務業(CPC876) 服務內容:包裝服務(by聯合國CPC代碼&自己的服貿自己審)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第14場經濟部報告 節錄對包裝服務定義如下: CPC876係指利用各種機器或手工包裝技術,對客戶物品 (如食品、 藥品、 家庭清潔用品、衛生用品 等) 提供包裝服務,並按次收費或依合約計酬, 包含泡殼包裝、充填封裝、縮膜包裝、裝袋包裝.`裝瓶及裝罐包裝、 包 裹及禮品包裝等均屬之'並排除以下內容:單純提供印製包用之標籤、 紙或紙板的印刷品或印刷物、與運輸有關之打包或是裝箱服務、包裝設 計服務,以及將客戶擁有之原料處理後成為另一個產品(如:混合水和濃縮 液產生軟性飲料、魚加工後的裝罐作業、混合乳液和有色香料變成化妝品 、則歸類在884或885子類與製造業有關之服務) (1)跨境提供服務: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 :沒有限制 (3)商業據點呈現: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 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包裝服務。 (4)自然人呈現 : 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下文紫色處) ============================================================================= 個人疑惑,包裝產業現在是否早已外移居多? 另公聽會第14場包裝服務業有中華民國產品包裝協會4家公司作為代表, 溝通過程中提到如下: "包裝產業為衍生性之服務業,隨供應鏈結構移動,與廠商契合度要很強, 產業習性要很熟悉,既有之市場不容易被取代" 在下待過的其它產業公司,老闆每天都要求目標COST DOWN,即使是配合已久的廠商, 採購還是不得不去尋求削價競爭的新供應商,品質真的就...姑且說草率吧, 真的會有廠商願意成本高一點嗎?少賺一點嗎?(薪水都不肯多給一點了..) 就業方面,該文件內容認為不會排擠就業機會(但會依投資金額挾帶陸籍主管、技術人員) 另外在配套措施方面,所謂的落實審查機制,是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倘有壟斷、不利國內經濟發展、影響國家安全等情勢,將禁止其投資。 請問有人知道現在這套審查機制在其他陸資的實施效果如何嗎? 如果都已經壟斷...才禁止投資,陸資賺到錢撤退,對民生有何幫助? 請問門檻方面,積極制定使其不易壟斷的規定,是否很難? 想聽聽包裝產業沒有去公聽會的人的想法。 臺灣方面的開放承諾(全文縮網址http://ppt.cc/iCgu) 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 諾: i.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或 其他類似活動,而在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 來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直接銷售的活動)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 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 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 ,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 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 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 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負責人或管理人 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 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 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 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 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 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 契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 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 員以取得專業證照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每 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 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 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臺 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1.27.15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5848139.A.CD5.html

03/26 23:40, , 1F
(如:混合水和濃縮液產生軟性飲料
03/26 23:40, 1F

03/26 23:41, , 2F
所以陸資可以代工每日C欸...
03/26 23:41, 2F

03/26 23:51, , 3F
那似乎是排除的部分(不過排除是公聽會文件說的,聯合國代碼)
03/26 23:51, 3F

03/26 23:52, , 4F
聯合國代碼倒是沒有看到,這部分也沒有正式附文的資料在ECFA
03/26 23:52, 4F
※ 編輯: ajio 來自: 118.161.27.151 (03/26 23:53)

03/26 23:56, , 5F
我來閱讀看看CPC876
03/26 23:56, 5F
※ 編輯: ajio 來自: 118.161.27.151 (03/27 00:01) ※ 編輯: ajio 來自: 118.161.27.151 (03/27 00:01) ※ 編輯: ajio 來自: 118.161.27.151 (03/27 00:02)

03/27 00:03, , 6F
聯合國代碼CPC876 http://ppt.cc/Zvqr
03/27 00:03, 6F

03/27 00:05, , 7F
看起來沒有甚麼限制
03/27 00:05, 7F

03/27 00:07, , 8F
也不知有沒有相關的行政命令
03/27 00:07, 8F

03/27 00:09, , 9F
看起來那些排除項目確實屬於製造業
03/27 00:09, 9F
文章代碼(AID): #1JClFBpL (FuMouDiscu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