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媒] 台灣“服貿風波”與政治自由的邊界
亞洲華爾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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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14日,因不滿當時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祭拜靖國神社,在日中國人馮錦華在靖
國神社前的石雕座上用紅漆噴寫日語“該死”兩字;12月10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以“器
物損壞”罪判處馮錦華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三年。
對於熟悉了“革命”思維的國人,此案的判決可能是件相當奇怪的事,倘若類似案例發生
在中國,被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可能性更大,而不會是什麼“器物損壞”罪,而
支持馮錦華的人們或會認為這是一個英雄義舉,判罪入刑是政治迫害。這種兩極的思考方
式在此次台灣“服貿風波”引發的大陸輿論關注中也得到了充分的表現。
繼佔領立法院之後,服貿協定(即“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部分抗議者又於23日晚間
佔領了行政院,行政院長江宜樺下令鎮暴警察驅離佔領者,並逮捕肇事者數十名。台灣“
服貿風波”發展到現在頗有失控之虞。
在具體討論上述佔領立法院和行政院行為的正當性之前,需要明確一個基本前提,即台灣
是個建立了民主制度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法律是民選立法委員遵循立法程序制定的,
在一般的公共生活中,它保護人民基本的政治自由和政治權利。即通常的政治訴求有著正
常的表達渠道,這包括言論自由,即公開發表批評政府的言論無需擔心遭到法律非法的懲
罰;也包括遊行集會、靜坐抗議或請願等自由,並且保護人們結社即自由聯合公開從事政
治活動的自由。
台灣的民主制度保護了服貿協定抗議者的正常公共活動,比如他們發表政治性言論、集會
遊行、靜坐等自由都未曾遭到不恰當的阻止和取締,這是一個民主政府應盡的基本義務。
引發爭議,甚至導致了政府動用鎮暴警察驅離抗議者的是在部分抗議者佔領行政院之後。
甚至在抗議者佔領立法院之後,政府驅離行動也未強制執行,許多人猜測這是因為立法院
長王金平故意給馬英九難堪。真相無從猜測,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政府對於抗議者佔領立
法院的行為沒有採取物理性的反擊措施,但在抗議者佔領行政院之後,政府採取了鎮暴驅
離措施,其間警民雙方都有人因此受傷,並且逮捕涉嫌組織者魏揚──魏揚已於25日被法
官以証據不足釋放。換句話說,台灣當局至少明確了佔領行政院是件涉嫌犯罪的事件,必
須動用國家機器斷然阻卻。
支持佔領行動的人們認為,抗議者的佔領行為是正義之舉,與整個大局相比,暫時的公共
失序不算什麼。而反對佔領的人們卻認為,佔領行為導致了政府日常工作的癱瘓,破壞了
正常的公共秩序,所以不應該。在類似抗議服貿協定這樣的政治行動中,關注公共秩序是
個極自然的視角,尤其當這種政治行動甚至已經有發展為大規模社會運動之勢時。然而,
公共秩序是個派生概念,它是人們行使政治自由和政治權利以及行使個人私權從而發生交
集時產生的,因此,如何行使自由和權利本身更需優先考慮。即行使任何自由與權利,都
存在著相應的義務,這義務既包括對他人自由和權利的尊重,也包括對公共秩序的尊重,
或者說,當顧及他人的自由和權利時,秩序就會處於良性狀態,反之則會失序。當人們在
公共生活中行使法律保障的政治自由和政治權利及其同時也需要行使私權時,理應尊重他
人包括任何產權在內應當尊重的一切權利。
有種觀點認為,行使政治自由和政治權利正當與否無關公共產權,只與公共秩序相關,並
且認為恰恰公產性質使得人們有權在其上活動,因此公共秩序才是界定其行為正當性的首
要標準。我的看法是,與秩序相比,產權是個更具剛性特征的保護對象。比如,一個人偷
偷躲在立法院裡過夜,沒有任何人知道,你很難說他破壞秩序,但他卻當然破壞了隨立法
院宅邸的產權所產生的秩序,這跟一個人偷偷躲在私人住宅產生的損害沒有區別。不強調
產權而只強調秩序,可能導致既無秩序也無產權。
立法院、行政院等國家政府機關確是人民公有產權,這些公有產權的主人是全體人民,但
由於國家並不能直接管理自己的財產,民選政府就成為管理國家產權的當然代理人,這項
代理義務當然包括在任何情況下保護這些財產不遭受非法侵害。因此,政府保証立法院、
行政院等政府機關所在地免遭破壞,既是他們公產代理權所應有的權力和權利,也是他們
作為代理人的義務。由於公共產權有非常多的種類,各種產權的性質也不完全相同,比如
大街作為一種公有產權,政府的管理權和管理義務顯然與國會建築不可同日而語,人們對
其秩序的尊重之不可同日而語也是從產權差異中產生的。
台灣《中華民國集會遊行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
其周邊范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準者,不在此限:一 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
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這條規定裡沒有將立法院列入,是因為立法院對於
一個國家來講是最高的權力機構,它所具有的公共性和象征性是無與倫比的,甚至可以說
是代議民主制國家的名片,因此,立法院周邊附近可以遊行集會,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人
們可以到立法院裡面遊行集會,更不意味著法律允許人們佔領立法院。就像任何一個不是
住在大街上的人一定能分清楚房屋產權和大街產權所需尊重程度不同一樣,通常情形下,
沒有人會誤認為遊行集會可以在立法院內進行,這正是產權所產生的效應,秩序只是其派
生的。人們上街時不應該亂扔垃圾、隨地吐痰,遊行集會時同樣應該具有這樣的公德,這
些都是對公有產權的義務,換句話說,依然是產權效應所產生的秩序和公德效應。正是不
同的產權邊界產生了不同的公共秩序效應。
產權和秩序之間存在正相關的關系,越是明晰的產權,秩序的需求程度也就越明晰,產權
的明晰度決定秩序的明確度。民選政府對政府機構的房產所享有的管理權,是隨公務處置
權而來的非絕對性產權,其產權內相關秩序即隨之而來。2011年,美國威斯康辛州選民因
抗議州議會通過反工會法案而佔領位於麥迪遜市的州議會,州法規定議會是公共場所人們
可以自由出入,但法官依然以議會大樓下班後需要鎖門為由下達驅散令。這個案例清晰地
說明,州議會大樓的產權雖然屬於公有,但州議會的現任行政管理者有權力也有義務保障
其產權內秩序。
然而,行使遊行集會等政治自由時應當尊重公有產權,這是一項原則性準則,它並不意味
著具有絕對效力,有原則必有例外。如果公共生活中發生迫在眉睫的自由與民主危機時,
政府破壞民主制度的行為一旦發生,其損害後果無法挽回(蛻變墮落後的民主政府常常會
以拖延術對付大眾訴求,而以閃電戰通過爭議法案),人們就有權不履行相應的常規公有
產權尊重義務,打破相應的常規公共秩序。具體到此次台灣服貿協定的抗議者佔領立法院
和行政院,若要証明這些行為的正當性,就必須証明這是行使政治自由時迫不得已的政治
緊急避險行為。政治緊急避險行為,其根本目的在於恢復正常的民主政治,恢復由於政府
違法行為導致協商不能而癱瘓的民主機制,因此在其過程中,政治緊急避險行為本身還應
當奉行最小損害原則,即在其因情況緊急而不得不卸下公有產權尊重義務時,同時履行謹
慎義務,至少不進行任何可避免的故意破壞。但此次台灣抗議者摘除立法院牌匾以及佔領
行政院時對一般公物的無謂破壞、擅自下載電腦文件(所謂毆打阻止佔領的警員可能是互
毆,可暫不論)等,已經違反了最小損害原則。但違背最小損害原則並不影響緊急避險本
身的性質,如果緊急避險被証成,那麼它只是採取緊急避險措施時行動的損害程度問題,
如果無法証成,那就可能是涉嫌犯罪。
將近一百年前的1919年5月4日,北京抗議巴黎和會的遊行學生闖入交通總長曹汝霖私宅,
痛打駐日公使章宗祥──打他的時候甚至都沒搞清楚他是誰而是當曹汝霖打的,砸毀曹宅
諸多財物,最後放火焚燒曹宅趙家樓(這一過程在曹汝霖《一生之回憶》中有詳細敘述)
。此事在當時只有樑漱溟先生提出應該對肇事學生進行公審和特赦以愛護學生愛國熱情的
同時維護法治秩序,其他幾乎全是一片讚譽之聲,迄今少有反思。我覺得,評估一場社會
運動是良性還是惡性,不管其他還有多少種標準,至少有一項標準靈驗如神,即是否充分
尊重產權,無論私產公產。充分尊重產權的社會運動必然是有序的,節制甚至謙抑,飽含
著富於理性的激情,即使一些特殊和緊急情況需要迫不得已侵犯產權,它也是充滿善意甚
至歉意而不會趾高氣揚。而且,尊重產權者通常也會尊重人權。
產權當然不可能涵蓋一切,但踐踏產權的政府必是強盜,不尊重產權和人權的社會運動必
是暴民政治──古今從無例外。這和運動的目的無關。我想佔領台灣立法院和行政院的服
貿協定抗議者應當檢討自己是否足夠尊重產權,佔領行動是否符合政治緊急避險的要求,
佔領期間是否對被佔領公有產權盡可能奉行損害最小原則,履行了合理注意義務。
防止權力寡頭化是民主政治的要務,正如防止民粹化墮落同樣是民主政治所應警惕的。無
論陳總統還是新總統,無論馬總統還是牛總統,都將消失於歷史煙雲,只有自由而負責任
的公民精神才是台灣民主永久的未來,這是公民社會成長與成熟的關鍵,也是來之不易的
台灣民主政治得以呵護與發展的命門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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