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個人服貿黑箱爭議論點整理
1. 國與國之間的協議稱之為條約,條約並不是法律而無法修改,否決掉只能重新談判。
2. 基本上現有服貿內容並無法修改,只能重啟談判,就現有訴求而言,應是退回服貿,
在先建立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的前提下重新談判,而非重新逐條審查,畢竟就算現在重新逐
條審查,也無法修改服貿內容。
3. 但在現有憲法架構下,大陸地區視為中華民國領土,所以服貿並不被視為國與國之間
的條約,才會被張慶忠以海峽兩岸部門間的行政命令來解釋,而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
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因此造成接下來的黑箱爭議。
4. 行政命令應可修改,但執政黨又聲稱服貿為國際條約無法修改,行政命令與條約間解
釋有所矛盾。
5. 最終訴求是應建立兩岸協議監督機制來解釋法源灰色地帶的部分,再行重啟談判,並
逐條審查服貿。
6. 馬政府有沒有意願、能力完成逐條審查,或者僅是單方面急就章想闖關,這又是另外
一個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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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僅就黑箱爭議做整理,並未討論現有服貿內容帶來的利弊。
請問是否有法律專長強者願意糾正本魯觀點是否錯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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