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警察拿警棍警盾毆打學生有錯嗎?!
轉自:http://ppt.cc/pwzb 請有權限的鄉民幫轉八卦版
【警察拿警棍警盾毆打學生有錯嗎?!】
對不起,我自首,我是689。
這篇有點長,請在看這篇前,先看連結影片。(http://ppt.cc/J4lD)
本篇是以白話寫成,目的是希望不是學法律的也都可以看得懂。先告訴大家結論,影片中
的警察犯法,至於能想像的脫罪理由,只剩下刑法第19條第1項!
對於社會議題,因為臉書高手太多,所以很少發表法律的看法,至多轉貼、分享有道理的
文章。但這個時刻,網路上有人指摘:「入侵行政院就是暴民,暴民就該打!」、「早就
該打了!」、「這麼輕的代價」……,等等實在是令人看不下去。一直在思考,學法律的
自己,或許可以幫上點什麼忙,因此,連上禮拜神奇寶貝進度都還沒跟上,就開始寫這篇
了。
我無意抹黑「所有」警察,也無意抹煞警察對社會的貢獻,當警察也有家人、子女、父母
,還必須全面停休北上支援立法院、行政院,他們也是辛苦。學法律的都懂,有多少分證
據講多少分話,昨晚我並不在行政院,並沒有看到事情的全貌,因此本篇所聚焦討論的,
是針對影片中清清楚楚拍攝到的,警察以盾牌、警棍大力的猛砸、猛毆手無寸鐵學生的身
體,到底會構成什麼刑法上的罪。至於沒拍到的,則不在討論的範圍內(但我譴責先驅離
媒體,再驅離學生,排除了媒體的監督,誰知道背地裡我們的同學是受到怎樣的傷害)。
一、前提:學生是否違法?
首先,就邏輯思考,必須先確立的是,占領行政院的學生是否違法,才能接下討論警察的
行為究竟是否合法。也就是,如果學生的行為違法,當然才會接著討論基於警察職權行使
法及警械使用條例所賦予警察使用警械、警棍是否合法。我無意爭論學生霸占行政院的行
為(精細點,還必須區分「院內」或者「院外」),是否違反集會遊行法第6條(行政院
禁止集會遊行)、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必須討論是否舉
牌三次,新聞無法得知,我只看到一次)以及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必須討論
不成文構成要件「是否足以危害地方之安寧秩序(20上440例)」),這都是司法機關對
於個案所認定的問題,有可能認為有,也可能認為無。我們繼續討論,「假設」影片中「
行政院外」的學生確實構成了上開法條的罪名,進一步要問的是,警察是否可以拿警棍、
盾牌痛毆「靜坐」學生?
二、警察以警棍、盾牌毆打學生是觸犯刑法的行為。
(一)警察以警棍、盾牌毆打學生的行為,觸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刑法第
277條第1項故意傷害既遂罪、刑法第278條第3項故意重傷未遂罪,再依刑法第134條公務
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上開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在實務上,要區別一個人打另外一個人,到底是出自殺人還是傷害故意,則必須判斷下手
輕重、下手的部位是否屬於身體的重要部位等等客觀因素綜合判斷。在這個案例當中,可
以看到的,警察以堅硬的警盾、警棍,多次砸向靜坐且無暴力行為的學生,畫面中混亂,
但至少可以知道,影片中警察長那麼大,應該至少會知道拿棒子打人會使學生受傷(又不
是在玩棒打老虎雞吃蟲!),所以至少有傷害罪的「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
第2項)」。至於有無殺人或者重傷的故意,則必須要依照證據認定。
刑法為了避免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因此在規定刑法第134條只要公務員故意犯瀆職以外
之罪,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可以確定的是,警察是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的身分公務
員,其在執勤(依命驅趕行政院學生)時,假借職務以盾牌、警棍毆打學生,故意犯瀆職
以外的罪名,所以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警察以警棍、盾牌毆打學生的行為,可不可以阻卻違法?
1.警察不得主張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的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21條是這樣規定的:「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之所以有這條的規定,是因為立法者在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權衡間,所作出的決定。當行為
人依照「合法」的法令所為的行為,則可以阻卻違法,不構成犯罪。所以,我們進一步來
檢驗,警察可不可以主張他毆打學生是依法所授權?
(1)警察不得主張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阻卻違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
離或禁止進入。」復於同法第28條規定:「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
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
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首先,「假設」靜坐學生的行為是違法,那麼警察則可以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28條
採取「必要」措施;另外,同法第3條也說:「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
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簡單來說,就是比例原則
的檢驗。
比例原則,就是拿來檢驗警察所為驅離的措施(手段)和把學生驅離行政院外的目的之間
,到底符不符合比例,也就是禁止拿大砲打小鳥原則。今天如果有多種手段給警察選擇:
抬離架離、噴一般水柱、噴催淚瓦斯、噴辣椒水、以警棍警盾毆打學生等多種手段,則哪
種手段可以是有效達成目的,但是侵害最小?可以想見的,用警棍毆打學生是最快達成目
的的方式,但也是傷害最大的方式,所以在一開始趨離學生時,是不被允許的一種手段。
因此,影片中警察直接以警棍警盾毆打學生,直接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警察的行為
根本違法,根本不能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阻卻違法!
(2) 警察不得主張「警械使用條例」阻卻違法
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
用警棍制止: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
警棍制止為適當時。」、第4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
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
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
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
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雖然字面上看起來,警察可以在非常變故時,為維持治安,可以直接使用警棍毆打學生。
但請注意,同樣的警械使用條例也是有比例原則的規定,例如第6條:「警察人員應基於
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第9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
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在這個案子當中,警察對於一個靜坐抗議
的學生,是否有迫切的需要,要使用警棍驅趕?還是直接抬離就好?答案根本呼之欲出,
不用我說你就會明白,根本不能阻卻違法。
所以,依照同法第11條:「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
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學生反而還可以
請求政府支付醫療費用!所以如果有認識被警察不當使用警棍毆打的學生,請告訴他們,
去驗傷,保留就醫收據!
2.警察不得主張刑法第21條第2項依上級公務員法令而阻卻違法。
我不清楚警察所接收到上級長官的指示為何,但基於常理,不至於直接下命毆打學生,如
果政府是這樣我就認了(馬的,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警察仍然不能阻卻違法)!如
果不是下命毆打學生,那就根本不能主張這條的阻卻違法事由;但如果真他馬的下命毆打
學生,那警察知道命令是違法的,還去做,就也不能主張阻卻違法。
3.警察不得主張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刑法第23條是這樣規定的:「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影片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學生只是在
地靜坐,並沒有持有刀械或者其他威脅到員警安全的物品,因此員警不可以說他是為防衛
自己而使用警棍。因此,警察根本不能主張這條的阻卻違法事由!
三、結論:影片中的警察違法!請把影片中的警察揪出來!這根本是公然的犯罪行為了,
看得大家都好心痛。再聲明一次,我無意因為一顆老鼠屎而打翻一艘船(咦?),所以我
為了影片的員警想到了阻卻責任而不犯法的理由,那就是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我還是有衡平報導的唷!
哦對,媒體一直報導,害我好想吃太陽餅!還有,我要去看神奇寶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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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amjust150 來自: 61.224.92.71 (03/25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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