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請問躺在地上,算拒補嗎
今天在看警械使用條例
有點疑惑昨天躺在地上算拒捕嗎
警械使用條例
第3條(得使用警棍制止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
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
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
為適當時。
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
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
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
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
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
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
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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