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舊聞
憲政民主的核心意義是「統治者不得濫權」,而不是「濫權者可以得到任期保障」。
憲政主義要求我們檢視集會遊行法有無違憲,而非要求我們順服於具有違憲嫌疑的惡法。
如果只因為台灣已經將選票普及於每一個人,而國會議員已經全面且定期地改選,就要求
人民不該再有上街頭抗議的念頭,那顯然是低估了維繫民主社會所需要的動能。
如果只因為憂慮群眾運動必然具有的非理性性格,以及群眾運動所可能造成的社會不安,
就想徹底否定群眾運動在民主體制中的地位,恐怕會掉入霍布斯式專制主義的思惟。
無論如何,筆者很難想像「靜坐」的群眾如何能「衝進總統府」?手無寸鐵的抗議者如何
能完成「流血的革命」?而靜坐前還拼命在訓練義工維持秩序的人民運動,為何要去為軍
警的武力鎮壓及不特定支持者與反對者的衝突負責?
作者: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 江宜樺
中國時報 200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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