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警棍使用時機?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摸摸茶)時間11年前 (2014/03/24 01:23),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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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reighter (貨輪)》之銘言: : 按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下稱本條例)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 警械使用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核先說明 : (二)警械種類:按本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 : 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 (三)使用警棍依據:本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 :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 : 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二、依 : 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 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 (四)使用警槍及檢刀依據:本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5款規定: :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 : 助其拒捕、脫逃時;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 : 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警察人員之 : 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 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 (五)急迫及比例原則之要求:本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 : 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六)停止使用及注意義務之要求:本條例第7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 : 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第9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 : 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 (七)末按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 : 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是以,警察人員若於執行拘提 : 等勤務遭抗拒即可依前述依據實施強制力,但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要求。 : 請問,警察是根據哪一條規則讓你用警棍毆打學生,用盾牌砸學生的? : 我們繳稅給你,是請你拿來打坐在大馬路上手無寸鐵的高舉雙手說不要 : 使用暴力的學生嗎? 第3條第一項:協助偵查"犯罪",或......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再根據集會遊行法第六條一項一款,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禁止集會遊行 此條文並沒有包含"立法院" 所以明顯犯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19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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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錯 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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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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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離開就快離開吧 不要在去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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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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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鎮暴警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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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子伯伯扁人兒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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