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以現行法令論服貿法律上爭議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夢如風)時間10年前 (2014/03/23 03:35), 編輯推噓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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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大法官解釋釋字329號解釋理由書部分所述「…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 法律。故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包 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 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 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 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 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例如協定內容係重複法律之規定,或已將協定內容訂 定於法律)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其他由 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於條約案之協定,應視其性質,由主管機關依 訂定法規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處理。…」又本號解釋理由書部分所述「…而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 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綜上所述,可知兩岸間訂定之協議並非國際書面協定,是否須送立法院審議,仍須探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所示「協議之內容 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 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可得知,兩岸間簽署協議除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不須經由立 法院審議。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下稱服貿協議〉之內容,並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法律制定,由 「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乃合法之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一項明文「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基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示,如未涉及法律修正或法律制定,行政院可自行核定協議, 因此「服貿協議」應屬基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稱之「法規 命令。」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 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 有關委員會審查。」 又依上述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 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 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 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綜上所言,服貿協議為法規命令,經相關委員會審查完畢後,應「提報院會通知原頒定之 機關更正或廢止」或「報請院會存查」。 本服貿協議之爭議,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先經由黨團協商之協商結論為「於送 交相關委員會審查時,應逐條審議。」某國黨籍委員卻無遵循該協商結論而行,至生民黨 委員們不滿,此應屬無遵循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其委員會議,該會議之進行欠缺民主正當 性,應屬無效。 結論,屬立法院內立法行為,立法院將該委員會所作之會議審查退回即可,重新審查服 貿協議相關條文,就請各位對於自己選區的立法委員施壓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224.237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3:35)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3:39)

03/23 03:42, , 1F
感謝詳細的解釋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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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3:43, , 2F
服貿要修法的…金管會都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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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3:43, , 3F
03/23 03:43, 3F

03/23 03:45, , 4F
03/23 03:45, 4F
我僅對服貿案件 法律相關事項作論述 實體內容還得請經濟金融相關領域的來分析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3:48)

03/23 03:49, , 5F
既然要修法, 您第4段涵攝即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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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要修法阿 因為還是要經由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 經審查後 才知道要不要修法 事情權責還是在於立法院 畢竟行政院已經核定 交由立法院備查了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3:52)

03/23 03:55, , 6F
就報導內容語焉不詳的部份, 恕無法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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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3:56, , 7F
指明須修法的具體內容為何, 但兩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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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3:58, , 8F
既曰"涉及"修法部份須經審議,逕認為服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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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3:58, , 9F
協議為法規命令, 似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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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如此 感謝您提供的意見 應推為條約實為妥 須經立法院審議 三讀通過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04)

03/23 04:00, , 10F
這服務貿易協定明明涉及憲法上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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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01, , 11F
財產權、生存、工作權的基本權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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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01, , 12F
還膽敢用法律位階以下的命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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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03, , 13F
兩岸到底是簽什麼鬼東西,是大法官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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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03, , 14F
到現在都還不敢碰的政治問題。 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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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04, , 15F
大法官都不敢決定了,說的太白了。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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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04, , 16F
給樓上 兩岸問題本來就是一團爛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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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04, , 17F
立委跟行政官員還敢降成行政命令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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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碰到政治問題的部分就是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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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06) 最好解決之道 還是退回相關委員會再作逐條審查 再送院會表決或撤回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10)

03/23 04:08, , 19F
我說的都是憲法15條的基本權利,23條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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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08, , 20F
寫明除了~~~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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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09, , 21F
反解:有理由才可以用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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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09, , 22F
有理由給你用法律,跑去用更低階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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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10, , 23F
frank大 您說的都對.但在服貿恐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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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10, , 24F
憲法本文根本沒給你這樣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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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10, , 25F
畢竟服貿並未"直接"限制或侵害人民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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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11, , 26F
服貿不適用? 憲法是公法上的王法,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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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11, , 27F
權利, 故您直接提升到憲法層級是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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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11, , 28F
府在那邊自我感覺良好,對自己有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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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具大法官解釋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所示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該事項是屬於相對法 律保留事項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13)

03/23 04:11, , 29F
這些對人民的基本權力沒有重大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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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12, , 30F
就小弟淺見, 不是"直接"侵害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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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13, , 31F
直接提升到憲法層級是有疑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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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照政府解釋覺得這是給付行政行為(讓經濟變好)...因此對人民尚無侵害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15)

03/23 04:14, , 32F
個人認為,這次爭議法律上問題在強渡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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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14, , 33F
至於涉及侵害人民生存權等部份,並非服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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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42 則推文
還有 7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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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檻有點高啊1/2投票、1/2反對,否則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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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39, , 77F
為通過,真的非必要,誰都不敢賭這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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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40, , 78F
憲法的複決權目前無法實踐…因為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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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40, , 79F
剛好念法律,猛然把所有解套方法找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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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40, , 80F
建議您至少去聽過補習班的課程
03/23 04:40, 80F
要提議公民投票的程序 很煩瑣 也難達標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42)

03/23 04:42, , 81F
公民投票法就是法律啊!第2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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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缺憲法創制權 人民無法律可以依法行駛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44)

03/23 04:43, , 82F
上面寫的就是重大政策的創制複決,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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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44, , 83F
那就有勞frank大了 小弟就寢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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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44, , 84F
第一條的立法目的依據憲法原則,確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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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直接行使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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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上面打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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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45, , 87F
公民投票法第一二條都寫明了依憲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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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46, , 88F
略為掃過 小弟所言有誤, 謹此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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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46, , 89F
創制、複決難道公民投票法不是法律?
03/23 04:46, 89F
公民投票法好像只有對於複決權有規定? 創制就死胎了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47)

03/23 04:47, , 90F
不過要就寢是真的 感謝二位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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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指教
03/23 04:47, 91F
感謝你們的討論 又有更深一層的了解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49)

03/23 04:48, , 92F
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都是寫創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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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49, , 93F
並沒有死胎,只是很多人不知道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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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使用創制權呢? 其實可以提供他們意見直接使用創制權 公投他們所提兩岸協議監 督條例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53)

03/23 04:51, , 94F
大家都忘了直接民權不是沒有原因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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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53, , 95F
http://ppt.cc/cmNS公民投票法一、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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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看到 為何大家都忘記直接民權?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54)

03/23 04:55, , 96F
創制喔,概念是創造原本所沒有的,像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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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4:55, , 97F
種立法機關跟民意機關已經先架構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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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走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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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決 是否通過服貿協議?? 這點子不錯 不過抗議的人應該不會想要??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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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是 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變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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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路手段,賭太大,1/2 1/2沒到門檻
03/23 04:58, 100F
了解 哈 公民投票還蠻難的 所以還是回歸代議制 結果大家都忘記我們是少數有直接民權 的國家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5:02)

03/23 05:00, , 101F
代表絕大部分的人都同意,再也沒屁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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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5:01, , 102F
人民公民參與的意識,將決定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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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5:02, , 103F
如果沒有先讓更多人關注議題,門檻根本
03/23 05:02, 103F

03/23 05:18, , 104F
0機率可以達到,亂發動等於自爆
03/23 05:18, 104F

03/23 05:20, , 105F
公民投票法,還是92年才立的,修到98年
03/23 05:20, 105F

03/23 05:22, , 106F
我一直相信直接民權到來的那一天,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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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5:24, , 107F
政客欺騙我們 人民才是頭家 實踐的日子
03/23 05:24, 107F
文章代碼(AID): #1JBUO2AR (FuMouDiscuss)